,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将其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外国刑法中将其称为阻却违法事由或合法辩护事由。 此种规定可以说自古有之。古罗马法《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果夜间 合法的。[2]《周乱-秋官-朝士》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3] 关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观点有若干种,社会相当性说是刑法理论中的通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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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观概念。在中世纪早期,犯罪(Crime)和罪孽(Sin)是两个互相通用的词,二者之间没有明确的分界线,一般而言,不仅所有犯罪都是罪孽,而且所有罪孽都是犯罪 一条正确分界线是有困难的,这样,某一个审问处所作的无罪开释不能作为另一个审问处提出控告的辩护。在管辖权上表现出不稳定性。(2)将不法行为转化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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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动机、手段、缺乏过失或意外事件时,品格证据就具有相关性;为了支持辩护,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提出有关被害人品格的证据证明其行为与其性格相一致;可以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人格调查中一些证据能直接体现犯罪情节的轻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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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主体以前实施的同一性质的行为,法院曾以行为未被法律规定为犯罪为由,宣判无罪;其三,有关主管机关对行为长期容忍,不加干涉。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 页。其中意大利原刑法典第5条的规定是:任何人都不得以不知道刑法作为自己辩护的理由。) 然而,意大利宪法法院在1988年第364号判决中认为,刑法典第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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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方面有了明显加强,两个《规约》都明确规定在证明被告有罪以前应假定无罪,被告应在没有不适当拖延的情况下受到审判,不得被迫进行不利于己的作证或 迅速被详细告知指控的性质、原因和内容;有充分时间准备答辩;审判没有被拖延;自行辩护和获得法律援助;讯问对方证人;享有口译和翻译帮助;保持沉默;以未经宣誓的口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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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种非刑事化处理的理想方案,司法机关可以激励加害人放弃那种希望渺茫的无罪辩护而认罪悔过,并向被害人提供高额的经济赔偿;司法机关也可以告知被害人选择刑事 可私下和解》为题刊登于杂志、报刊和网络{12}。以《规定》中的用词为例,被害人要求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还能说明后续程序可能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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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想,尤其是一些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法院往往不敢大胆宣告防卫人无罪而是以防卫过当定案并从轻处理以求双保险,这就形成了所谓的唯后果论 比证明必要限度容易:而且,在法院审理中,防卫人一般是作为被告人,特别防卫往往作为辩护的理由,对防卫人而言,证明特别防卫比证明一般正当防卫的证明难度也要小,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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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和资格基础;最后是通过行为人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考察其主观方面是否存在罪过,无罪过亦无犯罪。犯罪构成为司法者认定犯罪提供路径,其导向功能也许会因实践 ⑵判断缺乏层次性;⑶是封闭的犯罪构成而不是开放的犯罪构成,不能体现控诉与辩护的统一;⑷将客体作为构成要件,导致先入为主。对于以上质疑笔者持怀疑态度。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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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被广泛地赋予了各种诉讼权利:从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程序法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到形势政策中的以教育改造位宗旨的目的刑设立。可以说,刑事 ,法院要为弱势的被告人及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没有对弱势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必然削弱被害人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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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罪表现确定,或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终结诉讼。实质上是被不起诉人视为无罪处理。对于有必要提起公诉的,应当对法庭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缓刑或根据《 的合法性难以保证。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和解模式,可由一方或双方的代理人、辩护(代理)律师主持进行;也可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比如居委会或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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