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慎用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一、严格界定离与不离的标准该类案件由于在审理时,被告既未到庭答辩,又不能提供证据,法官难以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综合双方的 新的证据举证,进行第二次开庭审查后下判决以防止被告不出庭应诉,接到判决后不服上诉或上访。四、调解程序不可忽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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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性骚扰、反秘密跟踪等场合,而狭义保护令仅适用于家庭暴力案件。狭义保护令又可适用于刑事、民事程序。[7]刑事保护令不以被告承担刑事责任为前提,即便被告 修改可包括内容的变更(例如保护令的方式)、期限的延长等。其三,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上的抗告),这不同于非诉法理所坚持的一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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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二)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为此,法官应努力寻找 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条件所限在二审时对绝大多数刑事上诉案件都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而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不仅违反审判公开原则,而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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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盾,所谓的调解自愿原则在隐形与后继的强制面前荡然无存。调解结案的案件不仅以失去上诉机会为代价,而且再审程序启动事由十分狭窄,加之检察机关缺乏对调解案件的 五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是应当先行调解。这五类案件可以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由此在民事起诉、答辩,审前准备与开庭审理,宣判与送达等程序方面较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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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证明标准上,英美法系即采用盖然性优势标准,英国学者彼得莫菲认为在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无非是要求或然性权衡和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也就是说,足以表明案件中 了。即使确实是这仲裁员给的重量不对,这仍非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可以去上诉。[15]在这一意义上,仲裁证据的有限合法性是指对于某些特殊证据必须依照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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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还有不同的称谓:起诉人、应诉人、胜诉人、败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再审原告、被告、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在论及法律关系时又 ,但基本的方向是一致的,他们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目标都是处于争执中的民事案件,案件一经法院判处,当事人利益便得到满足(有时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最后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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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到的证据,在二审提出来后,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并且,原审法院重审后当事人仍有可能继续上诉。这样的结果是二审法院`重审法院均须再次投入 ,对促进当事人及时举证、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是有益的。笔者建议应尽快制定证据法或修改民事诉讼法,确定举证时效制度。目前,在法律尚未制定、修改之前,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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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此规定一经出台,再次在我国司法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关于民事审判方式和制度的 做出公正的裁判,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就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提高司法效益。 (四) 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 行庭审前证据交换,使得证据事先公开,使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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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做出前进行调解,一些法院在送达、庭前、庭中、庭后的各个阶段都对案件进行调解 。法官通过种种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即使当事人感到权益受到损害,但他无法通过上诉途径得到救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在受到侵害的同时,诉讼权利也受到限制。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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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重要区别是省略了一系列诉讼环节,即只作形式审查,省去了答辩、调查、开庭、上诉和二审等环节,这使督促程序具有简便、迅速的特点。 但现在看来 作出恰当的限制。 其二,关于证据交换。所谓审前证据交换,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于开庭前通过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实现证据互换,从而使法官固定证据,明晰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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