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当事人之间因此建立起了当为之请求权。《物权法》确立区分原则的意义就在于此,其为未来的物权变动建立了姻缘。 所以,借取债权意思去完成物权变动的 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的受让人须有主观上的善意条件,物权行为无因性政策对下位受让人的保护更为有力。因此,我们可以说善意取得制度是以对善意信赖保护从而间接地促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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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势成鼎足,同为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限制措施。确定性规则是此一原则的体现:证据应当足以使事实调查人(factfinder)相信发生损失比 的处境。[26]这三种利益要求司法干预的正当化程度不同。正义的通常标准会认为司法干预的要求从返还利益到信赖利益再到期待利益依次递减。返还利益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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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哪些行政法规范、是否允许自由约定? 3.4.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与行政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关系如何? 4.法律焦点(第二层次)基于对民事合同 改革,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改变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有关决定的要求,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改革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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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欧共体《第一公司法指令》的颁布。为保护交易安全,《第一公司法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废除越权制度。1972年欧共体法第9条贯彻了指令的要求,如该条第1 发生的权利变动,它在私法体系中属于合意主义权利变动原则的一种例外。既然是一种例外规则,权利外观责任只在具备法定要件事实时才能构成。[35]概括地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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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观点敏锐地发现了此处与其他信赖保护场景之不同。我国《合同法》第29条保护的虽是受要约人的合理信赖,但是信赖的发生与要约人无任何牵连,不仅要约 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相关立法例可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49条、《日本民法典》第522条、《瑞士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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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过错是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依据,坚持过错原则,也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要求,它不仅 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无主给付义务之债之关系。当事人之间互负有通知、说明、保护及照顾等义务,即先契约行为义务。违反者,应依契约法原则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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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机械的,而应从道义衡平原则出发,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决定这些关系,这就是诚信原则的要求。[10]正因为此,德国学者指出,作为反对权,时效抗辩权 债权受到侵害后就立刻主张权利。因此,规定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也不违背诉讼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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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法律推导的逻辑结果,其直接的理论依据是物权变动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要求将物权的变动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向社会公开。公信原则即 给付的时候,取得人在某些条件下可以信赖土地登记簿或证书的内容是正确的。② 在德国民法典中,认为这项信赖保护原则是构建私法法律制度的社会伦理因素,只有当人与人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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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来的一般关系变为具有特殊联系的信赖关系,法律应使其负担更重的义务,即依据诚信原则负有相互协力、通知、说明、照顾、保护等先合同义务,当事人若违反先 正当利益,以签订合同为名与他人进行磋商,拖延时间使对方丧失订约机会等损害对方的利益,受害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5)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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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的问题。而从理论上探析,当人身强制遭遇到公平正义、信赖保护等法的价值,甚至遇到商业上迅捷性的要求时,人身强制就不一定是占据优势地位的。事实上 1992年台上字第2541号判决走得更远:预约成立后,预约债权人基于诉讼经济之原则,合并诉请债务人订立本约及履行本约[9]。 综上,在当事人未遵守预约的场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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