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述近代各国民法对占有制度价值的理论定位明显不同,主要区别于《建议稿》只强调占有制度维护社会和平与安宁的价值,表现出对本权的脱离,而近代各国民法 ……的所有权(使用)须办理有关登记并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在其上设定的抵押权也必须进行登记,且本法第6条已明文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动产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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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无一例外地就可让与性在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上区别对待,通常对债权让与中债权的可让与性做了较为严格的明文限制,如德国民法典 1项规定:“1、为债权设定的保证和质权因债务承担而消灭。2、为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船舶抵押权,发生与债权人抛弃抵押权或船舶抵押权相同效果。3、保证人或在债务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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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方式移转权利或创设权利,相对人才能取得与法律规定内容相一致的物权,比如不得创设不移转占有的质权。《日本民法典》对物权法定主义作出了明文规定:“除 只是条件不同而已。物权法规定之物权成立条件更主要理由是保护第三人利益。如抵押权的设定,登记后具有对抗效力,不登记仅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效力,也即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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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既能以物为客体也能以财产性权利为客体的对物权(如用益权、质权、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放在第三编财产法总则中,而仅以物为客体的各种对物权( 因法律制度才得以确立,法律只不过是赋予创作人以一种对该产品的支配权而已。这一本质区别,决定了二者在成为支配权之客体的方式和条件上有着根本的不同。其次,相较于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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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制度就是资本的诞生地。[2]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显然与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那些发展中国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我们的问题也没有德·索托说的那么严重 《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先取特权、质权、抵押权、租赁权、采石权等不动产权利应当进行登记。登记事务以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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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也就是说第三人并不能够从把书交给你这一现象判断出二者究竟有何区别,之所以发生所有权变动正是由于这种意欲发生此法效果的意思表示所导致的。所以他们认为 是非常不公平。 我认为应当区分债权合同的生效要件与发生物权变动的条件,即仍然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将抵押权设立或变更登记作为出让方的义务,而不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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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其效用,而临时性附着物则是临时性地为某物的效用发挥而附着该物。区别从物与临时性附着物在法院查封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涉及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没有规定,但我国《担保法》第47条规定:抵押物于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孳息。依据该立法精神,债权人有权自债务人财产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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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也就是说第三人并不能够从把书交给你这一现象判断出二者究竟有何区别,之所以发生所有权变动正是由于这种“意欲发生此法效果的意思表示”所导致的。所以他们 是非常不公平。 我认为应当区分债权合同的生效要件与发生物权变动的条件,即仍然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将抵押权设立或变更登记作为出让方的义务,而不拿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35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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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不须移转占有,仍可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抵押权人仅取得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权。留置权和质权之权利人虽然占有担保物,但不得径行使用担保物。用益物权 物权的名称仅代表一种类型的用益物权,在使用该名称时足以与他种用益物权相区别,以防止立法与实质上不必要的歧义。(3)体系上应有系统性。由不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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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永佃权;(4)地役权;(5)先取特权;(6)质权;(7)抵押权;(8)租赁权;(9)采石权。我国台湾地区土地登记规则第5条 是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区别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分别对登记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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