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债务或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凭什么判决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什么根据得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结论或判断? 但按照上述婚姻关系推定论和债权人不举证的观点, 一方承担责任的,应当由夫妻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夫妻一方在未清偿债务前,将自己应当分得财产让与对方,造成债务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财产分割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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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力。这种登记的补办权为当事人提供了重要的选择自由。 再次,由于德国法区别了物权合意和债权合意。二者的时间点是不同的。负担行为的成立生效,并不表明出让人对 。但是,无因行为例如交付、让与、债务约束,原则上不因其原因行为之违反公序良俗而为无效。[14]尽管在德国,间或也有判例认为,如果违反善良风俗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680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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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履行而债务人拒绝其请求的情形,而另一方则认为,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就是对债权的侵害,至于债权人请求与否,在所不问。由此可见,法官们对于前述两案 的解释,即故意曲解法律。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必然受其价值判断的影响与法官故意曲解法律有什么区别呢?法官解释法律必然要受其价值判断的影响,这是不可避免也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258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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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史》一书中断言:“自古以来,无论何处,基于契约关系所生的人的债务,其发达恒较有体物之权利,为期稍迟。”[10]所以,从古代法时期直至欧洲中世纪, 某些特定部分仍然处于混合状态”,“比如,《德国民法典》第398条规定的债权让与,就是债权人对其债权进行的处分,而处分行为则是典型的行使物权的表现。故从这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00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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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史》一书中断言:“自古以来,无论何处,基于契约关系所生的人的债务,其发达恒较有体物之权利,为期稍迟。”[10]所以,从古代法时期直至欧洲中世纪, 某些特定部分仍然处于混合状态”,“比如,《德国民法典》第398条规定的债权让与,就是债权人对其债权进行的处分,而处分行为则是典型的行使物权的表现。故从这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40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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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债。4、无因管理关系确定后,可以发生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问题,这就需要适用债权编总则中关于债权移转或债务承担的规定。5、债的效力,包括给付、不 ,二可说明侵权责任编与传统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之债有区别也有联系。 为使民法典总则较周全地反映民事法律关系,应在民事责任之前,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作简要的规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38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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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力。这种登记的补办权为当事人提供了重要的选择自由。 再次,由于德国法区别了物权合意和债权合意。二者的时间点是不同的。负担行为的成立生效,并不表明出让人对 。但是,无因行为例如交付、让与、债务约束,原则上不因其原因行为之违反公序良俗而为无效。[14]尽管在德国,间或也有判例认为,如果违反善良风俗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17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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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法上票据的流通形式简洁,票据转让的次数没有限制,民法上债权让与时的抗辩规则若适用于票据上,则票据背书转让次数越多,受让人可能受到的 的重要原因。正如苏永钦先生所言,在民法制定或翻修的浪潮中,如果说有什么不变的理念,应该就是对个人自由意志的信任,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建设的财产法,尤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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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清偿义务或者履行清偿义务不足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并不消灭,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让与的保证清偿责任。对由此产生的代位 的,在其相应的范围内就不会发生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让与给债权人,以及债权人有权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偿义务的后果。 (二)次债务人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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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丙连带地负责,甲乙与丙之间的债是什么性质呢?如果甲不愿意履行,乙可以一个人继续履行吗?如果丙只是向甲提出了履行请求,甲是否有权利要求和乙一起履行呢? 的问题,这也是二者的典型区别,后文的第四点和第五点将分别详细论述。 三、功能目的不同 连带性的目的是为了使债权的索取和债务的清偿更为便利和容易;不可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302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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