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收养 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 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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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将配偶规定为特殊继承人就绝对必要。否则在死者无子女的情况下,全部遗产归配偶,配偶一旦再婚,其财产便进人与被继承人毫无关系的另外一个家庭, ,包括父系祖父母和母系祖父母。配偶可以和任一顺序的血亲继承人一起继承。二是在有关父母子女的解释条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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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第二十六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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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与亲生子女有同等继承权。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老年人再婚,只要亲自到婚姻 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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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学者已提出此规定不利于离婚一方的再婚,因为这样可能影响夫妻关系,损害扶养继子女的继父母一方的亲生子女的利益。[11]我们赞同此观点。因为, 导致遗产继承过于集中,另一方面容易导致无人继承而遗产归公。 2、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不够合理。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的安排主要有以下不足:其一,父母与子女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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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子女应由生父母抚养。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或生母死亡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不允许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但如果 人均死亡的情况下遗嘱才生效;(3)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指定遗产最终由第三人继承,此类遗嘱的生效时间分两个阶段: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相互继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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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为准。 (1)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 或遗嘱继承处理。 (48)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或迁徙,可将本人及所抚养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带走,遗产不便带走的,可折价处理。 (49)被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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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未再婚的儿媳,在丈夫死后,一直和公、婆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生养死葬义务 丈夫的个人遗产,没有先将属于妻子的财产分出,就由丈夫的子女、父母和妻子共同继承遗产。这实际上是侵犯了妻子个人财产所有权,把属于妻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也当成丈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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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未再婚的儿媳,在丈夫死后,一直和公、婆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生养死葬义务 丈夫的个人遗产,没有先将属于妻子的财产分出,就由丈夫的子女、父母和妻子共同继承遗产。这实际上是侵犯了妻子个人财产所有权,把属于妻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也当成丈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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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子女,或妻对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称为继子女;子女对夫或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从继子女角度出发,继父母与其之间的关系属于姻亲中的血亲的配偶 ,法律并未对这种有所谓事实父母子女关系的姻亲适用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丧偶的儿媳或女婿不能以子女的身份参与岳父母或公婆的遗产的继承,继承法只规定丧偶的儿媳或女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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