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现结合审判工作实践,仅就改制企业内部承包权保护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一、企业内部 债权的恢复。(4)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担保债权有优先受偿权。这就使债权人对收回这部分债权有了法律保障。法律文书确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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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的规定完全相违背,实际等于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废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宣告抵押制度对破产企业无效,使债权人在经济活动中没有任何办法可以保障其债权的 ,此项《通知》至少对公司型企业是无效的。再者,对濒临破产企业的分立,应特别强调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反对分立者权益的保护(同意者是自愿承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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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现结合审判工作实践,仅就改制企业内部承包权保护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一、企业内部 全部债权的恢复。(4)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担保债权有优先受偿权。这就使债权人对收回这部分债权有了法律保障。法律文书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19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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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个人责任,其责任财产从何而来,且要求其在无偿工作(对破产债权人而言)的情况下对过失失职行为负责,于理是否相通?正是基于理论上和实务中遇到的 管理人的执行事务代理人。5.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破产法》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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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已履行的双务合同,三为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从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角度看,前两种情势下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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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清算组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中发现不利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交易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有关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 联系,于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稳定经济秩序,应对某些企业的破产加以预防,债务和解制度应运而生。但是单纯的债务和解制度也有不足之处:和解制度只反映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39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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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依法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是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重要保证。 企业破产还债过程中,人民法院指定破产清算组后,破产清算组要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进行清收。 组清算组清偿债务,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所提异议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的,破产组清算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20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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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该法第24条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等等。这些规定都明显 申请权等等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方面。此外,破产立法还应注意对破产程序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债权人代表、破产清算人、和解监督人、重整执行人等等这些特殊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02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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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可以用金钱来计算其债权、债务额度的标的物。破产企业债务人应交付的财产,相当于破产企业债权人享有取回权的财产,即破产企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 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独任审理的规定。 五是对破产人权益特别保护规则。在国外破产法的发展史上,经历了破产有罪和破产无罪的发展过程,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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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用风险的大部分不是强加给社会保障而是强加给了债权人。破产法的不可放弃的免责权利,促进了对债权人扩大信用的规制,因此将由家长制主义和社会保障项目产生的“道德冒险” 的尊严、社会福利和家庭保护的正当化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京都大学的山木户克己教授等认为:会社更生法是以企业的维持为目的,破产免责以使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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