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中有关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限于原则性规定,未作进一步细化.根据民事诉讼制度原理,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是补救,中国 制度相衔接,也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 因此,就检察制度模式而言,也注重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而不以权利救济为目标. 在确有监督事由且有监督必要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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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中有关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限于原则性规定,未作进一步细化.根据民事诉讼制度原理,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是补救,中国 制度相衔接,也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 因此,就检察制度模式而言,也注重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而不以权利救济为目标. 在确有监督事由且有监督必要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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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中有关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限于原则性规定,未作进一步细化.根据民事诉讼制度原理,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是"补救",中国 的审理和裁判,需进行辨明是非、释法补漏、维护权益. 从案件审查结果划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确有监督事由且有监督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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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障与司法既判力维护的矛盾。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着重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运作,但再审程序的设计还应充分考虑对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以合理维护司法既 构造的一些基本问题展开讨论。一、民事再审程序的理性思考无救济,无权利。任何人都有获得公正裁判的权利,在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过程中,裁判错误是不可避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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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涉及。因而,此次《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只能称得上是程序微调。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讲,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尚有进一步完善、细化的 的严格把握来实现对再审案件范围的控制。[26] 对于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启动再审的情形的设置是此次再审程序修改的一大特色。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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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件中,检察官代表联邦提起追索赔偿的诉讼。(5)在有关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的民事诉讼中,检察官可以代表政府提起诉讼。(6)检察官有权对所有因违反反托拉斯法 ,如把监督的对象界定为民事诉讼并没有任何不妥,只能更为科学。 2.规定的抗诉事由不尽合理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中,为检察机关规定了五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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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相符。当然,这只是一种巧合。通过数量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相比,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过少、过于原则。这样的规定 程序选择排斥原则,维护既判力,实现止争。 程序选择是当事人在一审裁判后对于是启动二审程序还是再审程序的一种自愿性行为。当事人可以基于各种理由或选择二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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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通行的处分权原则,让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向着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进了一步。 二、再审审理主体的明确化 未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并未在立法层面变为现实。在此背景下,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也只能限于某些具体制度,职权主义运作方式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依然存在。这主要体现在: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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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由不明确,法院审查的程序没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实质意义上的再审诉权无法得到保障。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有关再审程序的问题进行了完善。 都将这方面的事由列为绝对再审事由。在我国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当事人违反程序的行为往往可以由法院给予监督,如处以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或缺席判决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328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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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检察机关发动再审程序的范围,应当限制在公益案件;对不涉及公益的一般民事案件,检察院不能发动再审。[30]与此同时,应废除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规定,完善 日,第A3版。 [20]黄宜:《论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改革》,载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657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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