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自身来看,法院调解可以发生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前的各个诉讼阶段,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均可适用。由于调解从诉讼阶段的意义上来讲,其流动性即灵活性太大, 效益原则,我主张,调解期限以25日为宜。 4.重新修改和协调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在有关法条的表达上,应把生效的调解书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并列。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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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也远比原审法院要顺畅得多。由上一级法院再审能最大化地满足当事人的诉讼心理要求,无论再审结果如何,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接受。同时,这样还可以减轻下级法院 的终局裁判即有创制法律规则的功能,科学地对待生效裁判被置于突出的地位。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沿袭前苏联民事诉讼的模式,将发现真实进而维护当事人权益作为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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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之为第三人,含义与合同法第52条中第三人相同)。而按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民事调解书的再审启动,不同于判决和裁定(对判决和裁定,本级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的 对于利益受损害的第三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四、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如何完善 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民事诉讼调解以其固有的灵活性及高效率,在解决民事纠纷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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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式中的一种。 (三)、赋予检察机关对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的抗诉权 检察机关对已生效的民事调解协议行使抗诉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进一步 对调解书不能抗诉。如果检察机关对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而引起再审程序发生,人民法院再审后以调解方式结案,则变相地剥夺了人民检察的再抗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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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使监督权公正解决争议为立足点转变为以对当事人私权利益予以合理救济为立足点,以此为指导思想研究民事再审制度应着眼于如何对当事人的私权利益予以救济, 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制度。再审制度作为一种对已生效裁判予以特殊救济的非正常诉讼程序制度,早在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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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律规定太笼统难以操作。由于生效裁判种类、内容和审级制度不同,其是否可以进入再审程序应有所不同。但是,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也容易 中也远比原审法院要顺畅得多。由上一级法院再审能最大化地满足当事人的诉讼心理要求,无论再审结果如何,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接受。同时,这样还可以减轻下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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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系统工程。(注释:本文所指的再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平等主体中的一方或多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请求 在对再审事由作出肯定判断时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如何处理。 关于再审事由的尺度把握。再审事由应当是一种不以当事人或法官的意志或主观判断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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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的法律文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生效,结束诉讼程序,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同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所以调解作为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一种 的一种监督模式。其方式为基层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启动基层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以达到同级监督之目的。检察建议如何运用,我国民诉法并无具体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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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调解同样也涉及到审级利益。这是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调解和再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14]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 。 第三,不利于生效裁决既判力的强化,加剧了对判决权威性和稳定性的损害。既判力制度是维护司法的高度权威性和法律的稳定性之必然要求。根据既判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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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也远比原审法院要顺畅得多。由上一级法院再审能最大化地满足当事人的诉讼心理要求,无论再审结果如何,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接受。同时,这样还可以减轻下级法院 的终局裁判即有创制法律规则的功能,科学地对待生效裁判被置于突出的地位。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沿袭前苏联民事诉讼的模式,将发现真实进而维护当事人权益作为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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