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细小差别且流行于不同国家。Acquisition,在英美国家主要指以公开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票,在欧洲大陆国家则主要指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Takeover 民营经济的发展开始融入我国经济发展之中。以上市公司收购为例,30%的要约收购豁免门槛一向只对国有性质的收购人开放,而现在已有所变化。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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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可容易地避免该损害时,发生保护他人免受损害之义务。[22]此种义务与要约人的通知义务,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 由于我国《合同法》第29条规定已经 学者将该条规定视为隐藏的缔约过失的特殊构成,[25]假设没有该条规定,则要约人通知迟延构成缔约过失,承诺人仅有消极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26]笔者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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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一致。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承诺原则上应当以通知方式 。单纯的缄默或不作为通常不能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方式,但是,如果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采取此种方式进行承诺的,也可以作为承诺方式。 2.承诺的效力。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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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七)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 (八)收购期限; (九)报送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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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可见,我国《合同法》对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仍然坚持了“到达主义(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原则。笔者认为,对于电子商务来说,采取“到达主义”原则更为适宜,因为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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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作为智能合约的补充、解释,所以难以体现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 ⒈对智能合约要约的认定。如前所述,在订立内部模式的智能合约时,一方当事人须先将智能合约 自动承诺功能,但在现实交易中这种设置并不具有普遍性,不宜因此否定智能合约适用要约撤销制度的可能性。在智能合约模式下,适用自动回复的可能性很小:一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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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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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所以两国都很重视运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行为。但是两国在合同订立的具体制度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新加坡合同法采用了英美法系的投邮承诺规则, 它规定承诺信一经付邮, 无论要约人是否实际上收到, 承诺均告生效。也就是说, 承诺通知一经投入邮筒或者送交电报局即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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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所以两国都很重视运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行为。但是两国在合同订立的具体制度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新加坡合同法采用了英美法系的投邮承诺规则, 它规定承诺信一经付邮, 无论要约人是否实际上收到, 承诺均告生效。也就是说, 承诺通知一经投入邮筒或者送交电报局即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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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所以两国都很重视运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行为。但是两国在合同订立的具体制度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新加坡合同法采用了英美法系的投邮承诺规则, 它规定承诺信一经付邮, 无论要约人是否实际上收到, 承诺均告生效。也就是说, 承诺通知一经投入邮筒或者送交电报局即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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