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背书人为利益返还义务人才是适格的。当然,此种情况下出票人必须承担背书人为实际利益获得者的证明责任。⑤我国在修订票据法时,可以对这一点予以考虑。 下,我们应持谨慎的态度。 参考文献: [1] 李光宇,王艳梅,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与行使要件[J]. 载 《广东社会科学》2013 年第 5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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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背书人为利益返还义务人才是适格的。当然,此种情况下出票人必须承担背书人为实际利益获得者的证明责任。⑤我国在修订票据法时,可以对这一点予以考虑。 下,我们应持谨慎的态度。 参考文献: [1] 李光宇,王艳梅,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与行使要件[J]. 载 《广东社会科学》2013 年第 5 期。 ...
//www.110.com/ziliao/article-77966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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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背书人为利益返还义务人才是适格的。当然,此种情况下出票人必须承担背书人为实际利益获得者的证明责任。⑤我国在修订票据法时,可以对这一点予以考虑。 下,我们应持谨慎的态度。 参考文献: [1] 李光宇,王艳梅,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与行使要件[J]. 载 《广东社会科学》2013 年第 5 期。 ...
//www.110.com/ziliao/article-76536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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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票据质押行为的文义性。票据质押的意思表示只能以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为准,无 论当事人之间有无其他约定,也无论主债权情况怎样,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 并不是以转让为目的而是以担保某一债权为目的,此时真正的权利人还是质押人,所以质权人不得将票据背书转让和做转质背书。 3.权利证明的效力。在质押背书的情况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188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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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转让为目的而是以担保某一债权为目的,此时真正的权利人还是质押人,所以质权人不得将票据背书转让和做转质背书。 3、权利证明的效力。在质押背书的情况 ,规范票据行为 参考文献资料: 1、梁英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释论》,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 2、黄赤东、梁书文主编,票据法及配套规定新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112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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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相一致,即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否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就不能产生约束力。票据行为同样也是意志行为,同样要求意思表示真实,但如果实际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 指令附有条件而无效外,因其他形式要件欠缺而致使出票行为无效的,背书行为和其他票据行为并不因此而当然无效。当然,如果汇票自始至终都欠缺绝对必要的出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701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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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需求的票据纷争中的举证责任的传统做法予以了检讨。(注:参见雷万来等《论票据诉讼之举证责任的分配-民诉法研究第55次研讨纪录》,载于台湾大学《法学 第16、50条,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23条。) 我国台湾票据法关于背书涂销的范围及效力的规定与日内瓦统一法大体一致,只是更为详尽。(1)关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01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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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背书。从实践情况来看,不仅出票阶段有对空白票据的需要,在票据背书、票据保证、票据承兑阶段都存在对空白票据的需要。我国《票据法》对这些需要视若无睹,使得这些现实 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据此有学者论到:如果没有补记空白的金额,则该支票因为缺少《票据法》第85条规定的应当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8353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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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就其文义观察 ;[日]神户寅次郎.权利质的性质[J].法学协会,28(10):2134-2135. [2]于莹,高一寒.论票据质押的效力[N].人民法院报,2007-11-18;熊伟,罗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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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对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的出质人的处分权作出限制,而没有相应条文对票据质押出质人作出限制,是无可非议的。 (二)质权人的权利 有价证券的质权人的权利 ,使得出质人可以通过提出反证和异议,证明持票人(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不享有实质的票据权利,这时的证据是质押记载和出质人提供的其他证据。 国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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