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财物的一定权限而实施的占有行为,应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侵害单位财物的犯罪,因而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若仅仅是利用工作之便,而跟利用 是非法占有不能狭义地理解为仅仅据为己有。虽然刑法对贪污罪是以个人贪污数额来认定,但个人贪污数额应理解为个人非法控制和掌握的公共财物数额。 司法实践中,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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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下 上要达到主客观相统一的高度。这里存在怎样认识犯罪本质的问题③。贪污罪属于典型的贪利性的犯罪,如果在证明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过程中,过于重视结果或者数额的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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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济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其中规定: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问题,首先应区别是否归还。如果归还了,则性质是挪用,除按刑法第 在实践和理论上存在的问题是:将挪用公款行为以贪污罪论处是不科学的,两者无论在犯罪主观方面还是犯罪客观方面,都存在显而易见的差异。所以,对挪用公款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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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则以贪污罪论处。 (五)在刑法根据责任(罪过)形式区分不同犯罪的场合。责任形式的区别。原则上成为两罪之间的 主观上认识到自己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就属于盗窃;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公开取得他人财物就成立抢夺;至于客观行为本身是秘密还是公开则不影响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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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共犯处理。[vii] 有人则不同意上述看法,认为上述看法一方面认为其行为属于单位犯罪的性质,另一方面又认为由于其具有为自己牟利的目的,具有独立性,可按 何萍:《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载《法学》2001年第12期。 [vii] 喻伟、聂立泽:《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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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下 上要达到主客观相统一的高度。这里存在怎样认识犯罪本质的问题③。贪污罪属于典型的贪利性的犯罪,如果在证明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过程中,过于重视结果或者数额的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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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这三种情形,都属于共同犯罪,这在理论上已不存在什么争议,也早已为我国 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①]参见伍柳村主编:《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个案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9页。为论述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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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可以在很多方面与贪污罪进行类比的犯罪。从罪与罪之间在构成要件上相互协调的角度看,贪污罪不区分为单位占有的情形还是为个人占有的情形,对于挪用公款 公款归个人使用不会引起多大争议。但对行为人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的情形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就存在着激烈的争议。针对此种情况,最高司法机关曾经给予过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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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第六章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罪、走私毒品的犯罪以及第八章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犯罪 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属于法人范围。所谓公司,是指依照《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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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 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这一解释明显不当。既然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能成立贪污罪的共犯,那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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