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理由:这四项从重处罚情节均是危险性较高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鉴于未发生实际危害后果,可酌情适用缓刑;但被告人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节的 的心态并不困难。 七、危险驾驶之“从重处罚情节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问题” 倾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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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榷,亦求教于国内方家。 一、规范目的与责任形式 冯文提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目的在于弥补处罚漏洞。对于醉酒驾驶行为,刑法第114条的规定适用于故意的具体 犯的未遂论 冯文认为,在行为人通过醉酒驾驶行为故意给公共安全造成了抽象危险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将其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犯。(第41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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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已经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具有较低的不法程度,构成行政不法),醉酒驾驶行为不仅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而且升高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具有相对 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仅仅存在过失。对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故意引起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犯。冯军:《论〈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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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危险,却轻信自己还能够在道路上安全驾驶机动车,轻信自己的醉酒驾驶行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了机动车,却过失地造成了公共安全 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处于严重危险状态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与现代科技相关的过失犯罪现象不断增多且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因此,传统刑法理论中的故意的危险犯已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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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罪。此外,如何准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亦是目前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 (一)醉酒驾驶行为入罪是否需要具备情节恶劣 从 的谨慎义务而造成的,理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对于暂时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醉酒则可以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说明其可罚性。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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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降低与遏制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刑法只有在醉驾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被适用。[20]因此,我国对于没有造成严重事故的醉酒驾驶行为仓促入罪,尤其是 但书的规定对所有的罪名都有指导意义,但他们却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驾驶行为按照危险犯的理论解释为不具有现实的危险或者不具有任何危险,这实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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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倒他人后,仍继续驾驶,冲撞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醉酒驾车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 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孙伟铭是间接故意, 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与直接故意驾车撞击车辆、行人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611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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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外,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 不诉,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醉酒驾驶人员在接受处理时谩骂、殴打、袭击执法警察的,或者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有一定危害后果的,以及属于再犯的,予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081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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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外,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 不诉,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醉酒驾驶人员在接受处理时谩骂、殴打、袭击执法警察的,或者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有一定危害后果的,以及属于再犯的,予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079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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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亿元。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 人死亡,304919人受伤。严重的后果一再挑战公众的容忍底线,其中,醉酒驾车肇事更是人神共愤,对其刑事规制乏力也就 醉酒本身绝无认识,事前亦无驾驶车辆造成损害之故意与过失的主观心态,而在其后若醉酒驾车,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则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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