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物权与债权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并不相同,相互之间不能代替,限制功能性物权的创设对社会并没有好处。(四)小结在市场经济中,为确保物权的效力与 通过合同随意创设。2.功能性物权———因效用而需自由功能性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让与担保和留置权(其比较特殊)等权利。所谓功能性权利,是指其在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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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留置权为法定权利,须具备法定条件始能产生。若债权让与,则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不具备留置权成立的法定条件,自无留置权可言,第二,留置权人占留置物是留置权 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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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而为让与,或为其他权利之标的物。[10]这样,邻地利用权合同便失去了债权的让与、代位权等内容,其体系及作用已支离破碎。至于撤销权,似乎更没有可以 。2、采债权形式主义,抵押合同不经登记,究竟是不生合同的效力还是合同虽然成立,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担保法》对此采折中主义做法,即对特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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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条规定,基地租赁承租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房屋所有权,而基地租赁契约对房屋受让人与出租人继续存在,就这点而言,基地租赁承租人有转租权。法律赋予承租人转租权 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买受人时,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仍然存在于土地之上。抵押权人之所以仍然享有抵押权,并不是因为其与原所有人间的债权具有了物权的效力,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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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新概括存在的价值。对二重买卖、定限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效力冲突等情况下确定物权的优越地位,通说以物权的优先效力予以解释,已经成为事实,大多数人都在使用, 的需要,某项法律制度需要时间起什么作用,立法者就让时间发挥什么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称物权的效力优先系时间的结果,显然武断。其二,退一步说,即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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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的协议,并采用书面形式及办理不动产设定登记;而基于转让而取得典权,主要有让与和转典两种方式。 事实上,关于典权之取得,中韩两国及中国台湾地区均 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即若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原因行为(债权合同)的效力将不受影响,就理论上,面临对未办理物权登记有效典权合同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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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但称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或者说优先受偿的效力,实际上不够准确。因为“受偿”系债权的属性和功能,物权则以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实现其利益 为抵押权的效力所及[14].至于该项权利是否具有让与性亦非所问[14].盖土地与建筑物虽为各别独立的不动产,但建筑物的使用,既不能脱离土地而存在,则于建筑物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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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呢[8]?我想,这个问题尚未被解决。“需要什么,制定什么”、“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曾经长期占据主导地位[9].担保法制定当时,即由于为解决现实实际问题的 与担保制度。不过理论和实务上承认让与担保的存在和效力。让与担保以向债权人移转担保物的所有权为内容,担保债权的受偿;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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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动产质权;第三节权利质权;第四节营业质;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让与担保;第十一章占有;第十二章附则。以下对物权法草案作简要介绍。二 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是德国民法所采的立法理论。认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债权合同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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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出质标的的质押(刘迎生,1998)。按照一般民法原理,能够成为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因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属权利质押之一种,而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押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押相同,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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