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犯罪,无身份者并未利用有身份者的职务便利或身份的机能的情形 对于无身份者并未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机能或者职务便利而共同犯罪的,应当分两种情形予以定性: 的正犯的存在。 13加功一词是指有助于实现犯罪的一切行为,不仅包括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而且可能包括实行行为。参见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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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加重以及特殊教唆和帮助等三种情况;特殊加重事由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构成要件的加重事由,这种情况有常习犯加重和特殊犯罪的加重。法律上的 没有规定其适用范围,而对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的适用范围(对象)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35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56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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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犯罪,无身份者并未利用有身份者的职务便利或身份的机能的情形 对于无身份者并未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机能或者职务便利而共同犯罪的,应当分两种情形予以定性: 的正犯的存在。 13加功一词是指有助于实现犯罪的一切行为,不仅包括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而且可能包括实行行为。参见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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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某种管制物品系其先前行为的结果或者是为了实施其继后行为的原因, 而其先前行为或继后行为又被法律独立评价为构成犯罪的,则对其持有行为的否定 出现在同一犯罪的实行行为之中, 也可以存在于非实行行为里。持有行为则与此不同。在刑法规定的持有型犯罪中, 持有行为只能是实行行为, 不能是预备、教唆、帮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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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可以既是正犯又是共犯。如蔡墩铭认为,狭义共犯认为共犯只有二种, 即教唆与从犯,而共同正犯不与焉, 可见共同正犯缺少共犯之性质, 所以不能认为共犯 将共同正犯归类为正犯, 那又无法解释为何要将一些单独正犯情况下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为共同正犯处理。例如, 甲乙共谋抢劫, 甲实施实行行为, 乙只是站在一边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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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财产而处分、转移所有权或者相关的权利; 3.获取、占有或者使用犯罪所得财产。同时将洗钱罪的未遂行为、帮助或者教唆等共犯行为也作为洗钱行为加以规定 的五种行为方式,都要求是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没有仅规定明知的情况。至于前者是否可以出于直接故意,还是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后者是否只能出于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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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学者中,也有认为在逻辑上不能承认因过失构成教唆、帮助犯,而主张只限于过失共同正犯才能成立的观点。如平野龙一教授。 ( 2 )否定说。为犯罪 的活动。而过失犯既然没有共同目的,自然也就没有在共同意思下实行犯罪的情形,理所当然不存在过失的共同正犯。 在日本刑法理论界,多采取客观说,并据此否定过失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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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的处理结果来看,情况则是恰好相反。按照极端从属性说,在教唆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时候,虽然不成立共犯,但是,成立(间接)正犯,开始 行为人的性格、人格、动机等反社会性格或者犯罪的社会危险性作为刑法评价对象。由于主观主义刑法观只是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轻视侵害事实这种客观方面,具有主张心情刑法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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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还要大。如果未成年人在家中能和父母有良好的沟通,保持良好的情感,他们会远离犯罪;但是反之如果被父母遗弃,或者置之不理,在家中得不到安全或情感上的 致使有的因为争机子打架,有的因为没有资金消费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四是违法犯罪人员的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很容易因为哥们义气,贪图物质享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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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单亲家庭或父母关系,孩子在家庭中得不到温暖,或者家长有不良的心态行为,直接影响、怂恿子女进行违法犯罪等。在双亲一方或双方死亡、离婚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 所有较快的发展,但适宜于未成年人则产生了有害的影响,在当前开展的严打中,对构成了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要坚持打击,决不手软。(三)、认真作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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