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有许多交叉与共同点:二者都是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均是为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而设;二者均为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 担保债权人最不愿援用此程序。因而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应严格谨慎,除非确认债务人确有“重建”的希望,不能轻易许可开始重整程序。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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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清算的法律后果,如果清算的结果是不能清偿全部债务,除按破产程序清算的情况外,未获清偿的债权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原企业法人因为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而 并于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使其归于消灭,否则将会产生因企业法人受到行政处罚而无法确认其民事法律地位的矛盾,最终使权利人利益因此受损。据此,企业法人因被科以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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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而有之,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允许股东就具有瑕疵的该决议提起决议撤销或决议无效确认之诉。《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草案认为:从属公司之财产为全体债权人之总担保,为避免控制公司利用其债权参与从属公司破产财产之分配或于设立从属公司时滥用股东有限责任之原则,尽量压低从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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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具备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可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 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已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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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后,被执行人因资本运营不良,甚至于资不抵债,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且看不到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有可能恢复执行能力的一种财产能力状态 笔者建议在将来制定的强制执行法中,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如果申请执行人不申请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立了案的应该终结执行。这样操作,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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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原因在于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如果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有限的清偿。其次,他债权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向 异议之诉,但执行法院为慎重起见,完全可以告知担保物权人立即起诉,以确认其担保物权的存在,待审判结果以确定是否优先受偿。这样,一方面使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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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相协调。民事实体法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这些民事权利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确认后,最终通过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可以把民事强制 的破产制度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债权人很难利用破产程序使自己的债权获得公平清偿的话,在民事强制执行法中采取优先原则就可能会直接影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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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我认为,由于我国《担保法》并未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性,未承认抵押权人 首先行使其抵押权。由此可见,抵押权自由选择主义实际上破坏了债权人平等主义。尤其是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如果采取选择主义,对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是极为不利的。因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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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随后的法兰克福宪法又认可了‘法人及团体’的请愿权”[101]德国的波恩宪法首先确认法人是人权主体。该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基本权利限于其性质上的 人的选任和解任的一般规则。但关于企业法人规定了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指定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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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配完毕之前仍可以申报,只是该债权人就已经进行的破产程序和事项无权再提出异议。须自行承担债权的调查确认费用。只能参加补充申报时尚未分配完毕财产的清偿 博奕时的无奈选择。 该条明显参考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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