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担保负担,而仍与抵押人从事交易,其权利的保护应劣后于抵押权人,此时,依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即可解决问题。抵押权设定在前,抵押物转让在后 -143. [12]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1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台北:作者自版,20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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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附加只是增加了对典权人的保护,在相对法律关系之外,又成立了客体为不行为的绝对法律关系。[10]因而,在取消了典权附带的物权性质后,不会影响其作为债权 外,应有充分之自由,虽随时变更其方法,亦无不可。故其使用范围之大、内容之丰,实仅次于所有权。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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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必然逻辑延伸。 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除去妨害和妨害预防三种。[20]物上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都是保护物权的方法,但这两种请求权是严格区分的,具有 年版,第4页。 [14] 郭明瑞、房绍坤、於向平著:《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0页。 [15] 张新宝著:《中国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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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保护的界限。[5] 以上清楚地表明,民法对物权的保护分别采用物权法上的保护与侵权法上的保护两种保护。同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存在着物权法上的保护和 要件,不以故意或过失为必要。[6] 国内有学者注意到了两种保护方法上的区别,在指出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存在物权主张与债权主张之后,又将两种请求权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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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4页;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5~57页。)而如果不承认物权 债的责任,也有点不伦不类。 由此观之,立法中确立物权行为并且坚持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并不会导致交易双方利益保护方法的失衡。相反,不确立这一制度,而采纳所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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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担保、应收账款质押等制度[8]。在立法上借鉴充分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这一重要立法方法应当在未来制定民法典时予以坚持。虽然法典和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标志性特征 规定在其中,忽略了与民法总则之间的协调。再如,物权法关于保护物权的请求权的规定中,既包括了物权请求权,也包括了侵权的请求权等,忽视了与侵权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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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能够使该项权利进入交易过程,形成交换价值。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能够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效力,承包人可以获得物权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物权 一种,其设立、变更、消灭必须符合物权的公示性原则。而根据各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公示的方法因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动产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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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请求返还其所有权,地位上降为普通债权人。这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甚为不周,且违背了交易的公正性。 3、认为是否应承认物权行为(可以说是否应建立物权行为 的功能是否较善意取得制度具有绝对的劣势,Heck在其《无因的物权行为论》一书中基于利益衡量的方法对无因性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批判,颇具说服力。但是应该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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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欺骗登记机关而登记。此时,对于第三人基于善意信赖公示方法而受让物权的,应如何保护呢?原权利人的利益应如何平衡呢? 目前有两种理论建议,其一是将善意 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2-76页 [7]齐毅保:《论物权公示的性质和制度价值》,《中外法学》,1997年第3期,第47-5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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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补充救济方法。债权不能正常实现时,采取的主要救济方法则是赔偿损失。可见,由于性质的不同,物权与债权在救济、保护方法上也有差别。 (四)权利设定上的 可以产生债权,还可以产生他物权及股权等财产权形式。参见杨振山:所有权起源及实现论,载《第二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文)》,第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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