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危害性中,对应其主观性,我们可将客观性视为第一性。但是,犯罪危害性的客观性不能脱离主观性而片面存在或者被强调。否则,不仅在实践论上会违背客体主体化的一般 危害性的客观性真正在犯罪危害性之下或内部获得了说明犯罪的意义。因为主观性表达了这样一种认识,即犯罪是人类社会的对象化活动,亦即客体主体化的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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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相同的处罚,而且我国又是第一次制定这样一部完整的刑法,不可能一一列举各种具体情节。否则,不仅使刑法冗长不堪,而且不利于司法机关掌握运用。所以根据原则性与 故意伤害构成轻伤的,犯罪嫌疑人是初犯,且双方是因民事纠纷才引起伤人事件的,法官应当从轻处理,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能主动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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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年满 十六周年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即本罪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和 特征。一个道德健全的人,是绝不会在这种情况下拦车伤人的。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后果,全在于行为人根本无视社会交往规 则,公然藐视他人的权利,肆意挑衅、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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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无须以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观点,只会得出不合逻辑的结论,即只要有交通肇事行为,不论后果是重伤还是轻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均 事后逃逸的行为人先前的交通肇事撞伤被害人后,即使立即救助也无法挽回被害人生命的,也不能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因为被害人的死亡仍由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直接导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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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不能简单地仅以被告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为依据,也不能仅以是否构成犯罪或是否足以导致伤害后果为依据,而应当从被告行为的主、客观等全部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单位到每个家庭构筑起有效的反家庭暴力网络,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好个人尊严,营造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 虞城县人民法院 程安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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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处罚,则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范围内酌定量刑,这样的话,与交通肇事罪并罚后的宣告刑和单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在7年以上 违反的是在他人犯罪以后,不得制造障碍,妨碍司法追诉的要求。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以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对于直接肇事者的交通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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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重伤的后果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江、张二被告人的行为仅构成聚众斗殴罪,而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本案当中,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涉及刑法 ,在共同犯罪中,对相连续因果关系环节要适当延长,这样,教唆犯、从犯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能一目了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教唆犯、从犯并不是因为正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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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过错责任 原因力适用 一、引言 笔者所在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原告赵某与被告谭某均在宜昌市夷陵区长江市场经营皮具店, 的注意程度等等,因此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的情形。出现不能比较过错之情形的原因还可能是因为证据问题。如果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只有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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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这种侵害行为。例如,某甲出于杀妻的故意,向某妻开枪射击未中或只造成轻伤而未死,甲本来可继续开枪,但因怀念旧情而自动停止射击。这就是自动停止可以重复 未遂罪和最后一个杀人既遂罪。根据同样道理,某甲第一枪未击中其妻,也不能视为他已构成了杀人未遂罪,因为杀人行为并未结束,他还可以连续开枪射击,可是他自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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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含义。在公安部法制局编辑出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中是这样说的:“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 的伤害,一旦损害后果构成轻伤以上,即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准确认定殴打,不能就将普通的拉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674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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