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亦称阐明,最初为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 [4]释明一词的本意是指使不明确的事项得以明确,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其具体含义则是指,在 两级法院执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情况的调研报告》,《法律适用》2003年第4期。 [15]参见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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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其次,它明确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仅指下列两种情形: (1 机关发动再审权者的理由中已有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第二,人民检察院参与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违背诉讼经济原则。诉讼成本是设计民事诉讼程序时必须考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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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项进行发问或催促举证之法院权能,属于法院诉讼指挥权之一种。释明权制度是现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最早见于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 的诉讼事项上,有利于提高程序效率。有鉴于此,我们可以说释明权制度发挥着保障裁判正当性的重要辅助作用。申言之,在现代民事诉讼价值目标之下,释明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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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瑞士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2.受让人若有重大过失,则为恶意。如德国民法典第932条的规定:受让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物不属于让与人者,视为非 的承担规则不同,往往影响到裁判结局。一般情况下,民事实体法确实不去解决诉讼过程中才涉及到善意恶意的举证责任问题,到底是应由受让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为善意还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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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没有权力强制当事人自证其责,没有依据对沉默的羔羊予以制裁。 (二)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则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所以应享有沉默权,另一重要理由就是, 诉讼应实行证据裁判主义和当事人举证原则,法院不应拥有主动启动事实调查程序之职权。 在民事诉讼中确立当事人的沉默权,是诉讼模式从法院职权主义向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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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就应视为其主动放弃,其在二审程序中再予提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可据此不作审查。4.根据德国司法实践中的权利失效理论,如果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 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诉讼时效亦因此而中断。否则,由于加重了债权人在常态事实下的举证责任,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公平。若债务人主张其未收到催款函或者函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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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至1991年,变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实行直接开庭审理。第二阶段是1991年至1998年,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围绕民诉 、效率上努力,还有扩大简易程序适用、采用ADR机制,这些都是解决之道。 第二,法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官与法院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应严格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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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公告的时间为6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还要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计算起来公告送达需90日以上 若原告送达不到,就须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美国民事送达程序中,还有一个“适龄适智”的原则,即为被送达人暂时不在住所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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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权,13、姓名,14、肖像,15、秘密,16、欺诈、强迫,17、不法诉讼程序,18、居住之平安,19、通风、采光、噪音、臭气、煤烟等,20、共同 的人的固有抚慰金,将第711 条解释为,本条规定的人是推定精神损害当然存在者(关于损害的举证责任的转换),即使本条未规定者只要能够依据第709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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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证明自己应该从被告处获得多少劳动报酬,就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因此,在他提出结算单以后,举证责任就转移给了被告,被告应当承担证明自己已经付清款项的 这些主题词的主要作用是:首先是程序上的,即决定案件由法院内部的具体庭处理。按照中国民事诉讼实践的操作规程,法院受理一个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定性,即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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