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的事实状态被推定为正确的权利占有并获得法律的保护;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二就是交付,即动产占有的交付、动产实际控制的交付,比如在设定物权、 《现代物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 [2] 张义华:《物权法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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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在交付(占有)和登记两种公示方法之间,因《物权法》第6条之规定,[8]形成了交付(占有)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的二元格局。专利权属权利之一种,如何 予以保护,基于同一理由,对于权利之现实行使,法律亦应予以保护。[9]这就是说,当权利从一方转至另一方控制力之下,与事实上管领之力并无必要作硬性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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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欺骗登记机关而登记。此时,对于第三人基于善意信赖公示方法而受让物权的,应如何保护呢?原权利人的利益应如何平衡呢? 目前有两种理论建议,其一是将善意 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2-76页 [7]齐毅保:《论物权公示的性质和制度价值》,《中外法学》,1997年第3期,第47-5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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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物权法也以确认物权以及物权的特有保护方法来保护物权,而添附制度作为确认权利的重要规则,是保护财产权的前提。侵权行为法是制裁侵权行为并对 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1页。 [3]姚瑞光:《民法物权论》,台湾1988年版,第114页。台湾学者苏永钦则认为,此种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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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受法律保护,这就是物权的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就是善意取得的逻辑起点,是其基础。为贯彻公示的原则,应该采取一定的公示方法,一般说来 干部学院学报,2000(3)。 [8]王金根 不动产善意取得 [9]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上册)。台北: 三民书局,1994 P61。 [11]王泽鉴。民法学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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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阶段,在立法的发展过程中,许多原本是原则状态的权利也会逐渐明晰化为规则状态的权利。在我国的民法制度中,对商品装潢的保护就经历了这一过程。如吕县酒厂诉文登 则完全采取了一种十分简略的方法。《德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典的典范,它在结构上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法、第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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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被撤消时,出卖人从所有权人变为债权人,不能享受法律对物权的特别保护,其地位十分不利。因这种不利产生的不公平在出卖人无过错买受人有过错时显得特别突出。 责任,出卖人利益获得较好的维护。[6]而德国学者Heck在其1937年出版的《无因的物权行为论》一书中,更是用利益衡量的方法,检讨了所谓物权行为带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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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模式之下,它采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以相对的牺牲出卖人的利益的代价实现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但是为了弥补这种不公,他又通过解释的方法,通过共同瑕疵理论 与判例研究》第一卷,第272页。 [12]关于三种学说参阅 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6页;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卷,第26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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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故上述规则并不妨碍依据物权法原理对知识产权的拥有和行使的解释,也不妨碍物权保护方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运用。[5]在法国,人们都一致认为,无形产权涉及 )的形式无限复制,但是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等等含义。其次,无形论与非物质论均强调知识本身与狭义有体物的区别。但通常理解无形还包括了物理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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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仅仅是法律对男女双方表示愿意相互缔结婚姻这一事实的确认而已。在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如地上权的取得,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外,也须经登记 上的要求。[119]1942 年《意大利民法典》也没有设立总则编,分为人和家庭、继承、所有权、债、劳动和权利的保护六编。《意大利民法典》不设总则编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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