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结果加重犯,则显然在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没有逃逸没有抢救而致人死亡的,也当属于结果加重犯无疑了,然而这一认识恐怕没有人会赞同。因此,认为这种 重犯比较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6期。 ○11至于逃逸行为是否应当予以犯罪化,请参阅其他相关著作,笔者持否定态度。 ○12参见吴振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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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 救助义务而不履行救助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某甲交通肇事撞伤被害人后,拦下一辆出租车假装要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中途肇事者借口溜掉,独自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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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的行为单独定罪,而是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一罪论处。第二,指使者虽未帮助或教唆实施 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2期,第5355页。 (42)[德]Armin.Kanfmann:《人的不法论の现状につぃて》,川端博訳,载《法律论丛》1982年第54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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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无法证实曾某某死亡是否因与川A211R9号车相撞所致,故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 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确定彭友洪与肇事逃逸者承担连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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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百年之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通过各项法院判例,将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一步步扩大。 相形之下,我国的法制传统与德国欧陆法系的法制传统存在许多差别。以此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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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其他犯罪适用的意思;其次,这一规定的先行行为是过失行为,当然,包括着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和尚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的一般违法行为;再次,依据规定 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是追究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不作为义务来源的法律依据。 [4]张明楷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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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其他犯罪适用的意思;其次,这一规定的先行行为是过失行为,当然,包括着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和尚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的一般违法行为;再次,依据规定 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是追究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不作为义务来源的法律依据。 ⑷张明楷教授表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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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汽车,连续肇事3次后均逃跑,造成1死5伤的恶劣后果(致死一人系逃逸所为)。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以 刑法》第]33条所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仅指在逃逸过程中又致新的被害人死亡,即二次肇事。参见冯亚东、李侠:《对交通肇事罪逃逸条款的解析》,《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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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汽车,连续肇事3次后均逃跑,造成1死5伤的恶劣后果(致死一人系逃逸所为)。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以 刑法》第]33条所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仅指在逃逸过程中又致新的被害人死亡,即二次肇事。参见冯亚东、李侠:《对交通肇事罪逃逸条款的解析》,《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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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3条将这种故意实施的行为(即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而且在肇事后逃逸的问题上,肇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而且 解释并不违背刑法总则的共犯原理。笔者认为,这一看法并不完全妥当。鉴于许多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心态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尽管确实可能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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