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第三人根本不能对抗该登记取得标的物,这无疑对于减少第三人出现的可能性、维护交易安全十分有利。 传统民法中,质权或抵押权往往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来实现 不动产、权利,但具体是哪些动产、不动产或权利,立法则没有明文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物权法草案的漏洞之一。 (二)让与担保的公示方法未作具体规定。 让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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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为据,或者反过来以有关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办理过户登记而合同未予成立的司法解释为据,[②]证明物权行为在我国的实际存在,或者证明我国立法 地役权、土地上之用益权、抵押权、土地债务的设立等限制物权,还适用于土地权利的放弃。[51]此外,它还决定了德国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基本原则,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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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已经认识到,仅将优先权作为破产还债程序规定在程序法中以及其效力弱于抵押权等不合理性,但仍然认为优先权不宜成为专门的担保物权。其理由在于:优先权是立法 (保持)方法,在一定期限进行优先权登记。不登记只能对抗一般债权人,不能对抗有担保的债权人。对于动产特别优先权,规定当动产被合法让渡给善意第三人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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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处理[3]。所以,根据一般民法理论关于在不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为抵押权,在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为质押权,商标权担保性质为权利质押也成为理所当然。 抵押是没有本质区别的。正是由于商标权质押的设立规则是相同的,都采用了登记生效主义,以及法律关于商标权质押的效力内容与抵押的效力内容相同,所以我国商标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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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一个概念。没有物权行为概念,民法上的某些行为将难以得到说明。如抛弃自己的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行为,不从物权行为的角度去说明,又怎能从法理上将它说 为其前提。而这一点正为我国现在所不具备,可见在我国未建立起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前,欲采取抵押权公信原则,不仅是不可想像的,而且也是绝不可能的。 第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502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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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一个概念。没有物权行为概念,民法上的某些行为将难以得到说明。如抛弃自己的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行为,不从物权行为的角度去说明,又怎能从法理上将它说 为其前提。而这一点正为我国现在所不具备,可见在我国未建立起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前,欲采取抵押权公信原则,不仅是不可想像的,而且也是绝不可能的。 第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502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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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而留置权是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而产生的针对动产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押权均是意定权利,即权利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留置权 只能就尚未预售部分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依法拍卖。如果建设工程房屋所有权已经初始登记,则承包人也只能就尚未出售部分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依法拍卖。《合同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46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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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已经认识到,仅将优先权作为破产还债程序规定在程序法中以及其效力弱于抵押权等不合理性,但仍然认为优先权不宜成为专门的担保物权。其理由在于:优先权是立法 (保持)方法,在一定期限进行优先权登记。不登记只能对抗一般债权人,不能对抗有担保的债权人。对于动产特别优先权,规定当动产被合法让渡给善意第三人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28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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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以选用相当于实质上抵押权之质权为普通。四、知识产权权利质的出质、设定方式1、专利权、商标权出质后,商标局、知识产权局在登记后,是否应当公告。2 ,如对于知识产权的证书留置,留置后,则质权和留置权发生并存,此时,留置权在动产质权中,留置权优于质权;在知识产权权利质中,是否留置权优于质权。20、知识产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61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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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转的标准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要件或者“完全所有权优先于不完全所有权”的理论,普通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却是依赖于“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则,就人为地确立了两套 执行法院得除去典权,重行估价拍卖,所得价金于清偿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后,如有余额,典权人应优先于登记在后的物权人而受偿;推而言之,该典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74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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