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因此,研究这类抵押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相关条款。②民法通则未规定抵押合同 范畴,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要符合物权法三大原则:一是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二是公示原则(主要体现为抵押物登记);三是公信原则。若想不动产抵押权设定有效,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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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推论,认为合意加登记理论就能解决问题。由于后一理论也要依靠登记这一物权公示手段,因此对出卖人拒不过户、未经登记的房屋一房二卖等问题也就无能为力 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8 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页。 9 王泽鉴著:《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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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占有是权利,如何解释同为物权,为何占有的权利效力低于本权?另外,在公示方法上、权利主体上,占有与物权都存在诸多不同,所以占有不应该被 保护请求权若干问题探讨》,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9期。 ⑦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101-102页。 ⑧王泽鉴:《民法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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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出现了一些摇摆,在《侵权责任法研究》一书中,他认为应当对权利和利益进行区分保护,因为权利都是公开的、公示的,而利益无法明确规定,因此需要 了一个问题,因为保护他人的法律并非全部是关于具体行为方式的规定,其也可能像《物权法》第245条一样只是对某种利益保护的一般性表述,其中并不包括具体的行为义务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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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只是停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尽管如此,我国法学界却一直没有放弃相关问题的研究,并且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学者们普遍认为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四个构成 : 1.一般情况下,不动产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客体。因为物权法上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一个意义在于两者变动的公示和公信原则不同,动产的变动以占有为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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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的因素。则该民事行为对该行为人有效。这一原则进一步演化,成为现今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制度,并非债权法的制度。然而,善意取得的基础 协助防范;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3、公示催告 它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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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要素日益突显,并已有替代民族性要素之势。 以财产所有与流转为调整对象的物权法、债权法,[6]自古罗马到现在的德、日、台湾地区民法典,一些基本原则与具体 共同点都在于要式性,身份法律行为原则上为要式行为,即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仪式与程序,以获得一定的社会公示和公信效果。尽管现代财产法关系讲求便捷、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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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国登记机关采取的主要是一种形式审查方式,因此登记错误不可避免,既然公信原则无法确定财产的归属状况,从而无法保证交易之安全,那么就有必要引入取得 。见中国民商法律网2004年1月10日。 [3]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99页。 [4] 参见《德国民法典》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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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占有是权利,如何解释同为物权,为何占有的权利效力低于本权?另外,在公示方法上、权利主体上,占有与物权都存在诸多不同,所以占有不应该被 保护请求权若干问题探讨》,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9期。 ⑦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101-102页。 ⑧王泽鉴:《民法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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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三元结构;并比较系统地吸收了物权法的原 理,如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效力规则等。其次,从创新的层面来看,我国改革开放 说明这一道理。当前,物权立法的任务尚未完成,我们应当坚持继受和创新的原则,既要深入研究和吸收世界各国优秀的物权法律文化,也要深入探讨 我国的社会实践。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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