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必须尔后与她结婚。在婚礼上要起草婚姻合同,她成为主人的合法妻子,其子女处在现在的丈夫的家父权下,但条件是主人原本无合法妻子或子女[2],看来,卡斯托 人交代的任务。负担之拒绝履行构成撤销赠与的理由。此为活人间的赠与之理也,亦可类推适用于作为死因赠与的遗嘱解放。如此,遗产之取得与负担之承受,构成权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235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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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不成问题。这种说法经不住推敲,试举一例,赠与合同中,除非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基本上只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不享有什么权利,而接受赠与的一方 政策,都要求成立收养必须有其生身父母的同意,否则无效。 至于乙的生活来源问题,那是社会保障的问题,不在本案的讨论范围之内,条件允许的话可以给予其“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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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流通。此类记载也违反了票据无因性的特征,因为允许此类记载的存在无异于将票据关系与合同交易关系紧密相连了。这种附条件的记载直接违反了票据法理论中关于“无条件支付 利益,故不得充当偿还义务人。而此时实际受有利益的为背书人,但由于他所获利益源于出票人的赠与,与票据权利的丧失亦无关,故亦非偿还义务人;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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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应被承认与保护,应在什么范围内加以承认和保护,以及在最小限度的磨擦和浪费的条件下给予满足”[7]。笔者认为,公民行使支配身体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 )划清公民支配身体行为与普通物之赠与行为的界限。普通物的赠与行为与公民支配身体都是实践法律行为,而且都是单务的、无偿的合同行为,但是,两者又不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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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的限制。但如果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而存在,则将会为承包经营权的自由转让提供基础和条件。在法律上是否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学术界历来存在两种观点。 经营权的期限。租赁关系主要由合同来确定,承租人享有的租赁权主要是债权而不是物权。五是赠与、互易。赠与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承包经营权无偿转让给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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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由为:l、婚姻行为在本质上也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尽管我们不将婚姻看成合同,但不可否认,婚姻仍然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 和遗赠的财产。应由该方个人所有。若将给予一方的财产变成双方共同财产,就有可能违背赠与人和遗赠人的意愿。如果赠与人和遗赠人未指明赠送给哪一方所有,应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29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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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转移,如果归夫妻共同所有,就等于改变了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内容,违背了原所有人的意志。其二,与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相冲突。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将夫妻列为共同 就夫妻财产期待权问题作一简要探讨。?夫妻财产期待权与既得权相对应,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附期限或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现实债权关系所派生出来的未到履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20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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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这基本上体现了债权人撤销权的基本原理。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学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的第300条规定,即:“ 异议,法院就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代位权诉讼是不需要这些条件的。对此,笔者更倾向后者的意见。二、合同保全制度的特征和功能(一)合同保全制度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14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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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思表示的不自由,而显失公平主要是客观地评价合同条件的不公正;(注:李永军著:《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8页,第280— 上述传统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在赠与合同中,如果赠与受第三人的影响而为赠与行为时,合同应归于无效;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由第三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09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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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种推定应有严格限制。此项注意应以客观为标准,而不问行为人的具体条件如何、其通常所用的注意程度和能力怎样。在实践中,判断善意和恶意应当紧密结合具体的客观 时,如果赠与人明知或由于其重大过失而不知赠与物有瑕疵而为赠与,并使受赠人遭受损害时,则应推定此处的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从而可以认定为恶意,至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65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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