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充其量不过是治标不治本的改良措施而已。 (2)注重实体,忽视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 1款第1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 、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决定,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可见,当事人只有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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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基于这样的原理,在我国现行法院系统设置之下,普通民事案件的初审权应当交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 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为什么不适合作为普通案件 的无限扩大,以及小额案件当事人诉讼成本过高等问题。从上诉审本身的程序设置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诉审中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径行判决为例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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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本质。自1991年以来,审判实践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始终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但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以及对法治的 原则是调解有效的前提条件,它也包括程序上的合法和实体上的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这也就是说,调解可以在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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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原则”的影响,在一个诉讼中审理尽可能多的请求,解决尽可能多的争议,符合民事诉讼经济高效的要求。大陆法系国家虽然自身更重视基础理论的系统化,加之审理原则的 中落实的立法及理论问题依旧存在,亟待解决的反诉程序操作混乱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并且这一现状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将长期存在。立足现状,凭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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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需要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现行诉讼制度下,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除由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监督职能外,人民检察院对 程序完全不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这主要是指执行程序。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生效裁判提起抗诉,这就把对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活动置于检察监督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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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学教室,1995,(23). {6}田平安,刘春梅.论协同论民事诉讼模式[J]现代法学,2003,(1). {7}黄松有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理论 选择权之法理着重于阐述其理论基础并准以展望新世纪民事程序法学[A].民事诉讼法之研(四)[C].台北:三民书局,1987.576. {14}[日]棚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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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度规范,以保证民庭处理行政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根据以上分析,明确不同诉讼程序之间、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是解决该类问题的基本前提。鉴于该类问题又 正确适当受理案件,预防权限冲突现象的发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119条仅规定法院审前程序主要进行以下五项准备活动: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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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适时地介入诉讼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协助。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忽视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法院实际上是审前程序的惟一主体,法官的诉讼行为构成了审前 上赞同全程调解说。但是,为避免出现合意的贫困化现象{22},一方面必须以整个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为依托,进一步确立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逐渐取消影响法官选择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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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适时地介入诉讼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协助。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忽视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法院实际上是审前程序的惟一主体,法官的诉讼行为构成了审前 上赞同全程调解说。但是,为避免出现合意的贫困化现象{22},一方面必须以整个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为依托,进一步确立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逐渐取消影响法官选择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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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适时地介入诉讼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协助。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忽视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法院实际上是审前程序的惟一主体,法官的诉讼行为构成了审前 上赞同全程调解说。但是,为避免出现合意的贫困化现象{22},一方面必须以整个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为依托,进一步确立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逐渐取消影响法官选择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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