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也不应强加给后一抵押权人漫无边际地去查知那些没有公示表征的抵押权的义务。”(注:王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3卷,第460页 使质押担保的长处丧失殆尽。其次,允许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设定质权,与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相悖。动产物权的享有与变动,以占有和占有的转移即交付为其公示方法,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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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行使的要求协助完成登记手续的权利,称为登记请求权。”(注:孙毅:《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民商法论丛》第7卷,第507页。)我们认为 权利的效力很难确定,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七登记制度的完善1.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由于我们长期以来将登记作为行政机关的职能而不是公示方法,从而造成了登记与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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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鉴教授所说,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Leistungskondition)存在的目的即在于治疗“民法因采物权行为无因性自创之伤痕”。所谓法律行为“无因”并非其真的没有原因,而是说 公示方法[15],是故善意取得当然不能准用于准物权行为。而无因原则处于民法总则编,相较处于物权编而仅作为物权法中一项特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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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股东人格的混同。[关键词]:一物一权,双重所有权在支撑古老的物权法理论的几个基本原则之中,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最为巩固,引起争论的只是公示效力 28]法国古代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财产保留于家庭内部的原则在继承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以及赠与制度中居支配地位。根据这一原则,现时的权利人应当保有财产并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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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的不同而形成的。也就是说,抵押和质押的区分受制于物权客体“物”的区分。基于传统民法中不动产和动产公示方式的不同,动产和不动产担保分别获得了质押和抵押的 这一控制获得保障。从而在传统物权法里,这两种公示方式决定着物的所有权的控制和获取,并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和流通制度中获得了重大的建构意义。[④]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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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所主持的人大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则在其第一章总则的第三节物权的公示中规定了该制度。[14] 第31条[房屋预售登记] 当事人在房屋预售买卖中, 须尊重已预告登记的债权,不为妨害行为。总之,巧妙综合债权法理论与物权法理论的预告登记制度完美地平衡了交易各方的利益,为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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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有的甚至需要繁琐的程式。所以,以不把它们规定在物权法中为宜。这样一来,用益物权中就只剩下传统的地上权、农地使用权、典权、地役权了,这些是 。应当看到,抵押权的独立性原则,一方面是德、瑞流通性抵押权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石之一(另一基石为抵押权的公示与特定原则),另一方面它也使抵押权的价值权性质得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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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主义则因没有公示而完全否定这种利益,也难免过于整齐划一,不尽合理。(④孙毅:《对意思主义交错现象之检讨》,载江平主编:《中美物权法的现状与发展 ,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 在现代民法普遍建立起善意取得及公示公信制度后,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生存空间已丧失殆尽,其所谓交易保护机能已被这些制度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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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的市场交易中,不仅物权交易的安全受到损害,而且也将损及第三人的利益,从而导致财产交易的秩序陷于紊乱。物权的公示方式,按照现代各国物权法,以不动产、 如此抵押权的变动,阻碍了抵押权担保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勃于抵押权制度设计的价值追求。故应实行抵押权公示成立要件主义。考察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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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特殊动产; 登记对抗制度; 物权变动; 一、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 我国物权法在物权变动模式上选择了特殊模式: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登记 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若未登记当事人间仅产生债权效果,与物权法中动产交付时物权发生变动的规定有矛盾。观点二貌似可以解决第三人的权利来源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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