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针对公共权力而言,即在政治社会中的规则,而契约自由是针对个人的权利而言,是市民社会中的规则。进一步看,社会契约论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提供了 当事人订立的契约,契约一经成立,当事人就有排除和拒绝公共权力干预的权利,即使由于情事变更而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出现严重的不平等时,法院也不得变更契约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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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妥当,法律行为之内容即法律行为标的。[64]显而易见,法律行为标的即是法律行为目的,但何以是法律行为内容?以买卖合同为例,双方目的是价金与物的所有权的对待 ,法律行为的目的并不是其内容。法律行为的内容应是效果意思中所设计的权利义务。以买卖契约为例,其内容,自义务而言,是价金给付、转移物的所有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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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德国法学家也承认,一般情况下,履行行为是以义务行为为基础的。[13]以买卖为例,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使一方支付价金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标的物所有权移转问题作出规定,否则买卖合同将因缺少主要条款而根本不成立。既然当事人必须在买卖合同中规定标的物和价金所有权的移转,那么就没有必要就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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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把一块土地卖给他。于是,原告就雇了一个代理人去与被告谈判,并签订了土地买卖合同。但代理人没有向被告说明,自己是在替原告缔约。之后,被告发现代理人是为原告 ]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因为,在使第三人受益的合同中,当事人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和利益,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和负担;而在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活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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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上,甚至产生排斥他人侵害该标的物的效力。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第三人故意通过受让或者毁损标的物的方式来使买方的债权不能实现,则买方可基于第三 分别适用各自的规则所获结果并非相互冲突,而是能够达到彼此契合无间,可以和谐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分配各方的利益,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另行确立或引进一套更高的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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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种处分,仅享有“经营权”,显然不足以说明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更何况对于所谓的经营权的内涵,不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学说理论上,目前都语焉不详。 第446-44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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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在登记或交付之外,还须当事人就标的物所有权之移转作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合意,此项合意系以物权之变动为内容,称为物权行为。 配置;其四,农户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取决于承包合同的规定,而分别签订承包合同不能做到权利义务的明确和公平合理,现实中经常发生发包方单方面修改承包合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66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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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才有在法律上设置强制性规定的必要。在买卖合同中,有关出卖人资格的要求,仅直接关涉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无大 ,任何第三人不能就买卖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义务。[10]在现代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由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范围不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含义也不尽相同。如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50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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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为是意思自治原则所导致的当然结果:依照意思自治的要求,当事人的意志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渊源”、“根据”和“原动力”,只有在合同中表达自己意志的人,才能受该合同 中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由第三人(收货人)取得请求承运人交付托运货物的权利;再如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由第三人取得向出卖人请求交付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40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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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意义 德国法学巨人萨维尼于十九世纪初在其讲学中创造了物权行为的思想: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他以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为目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的 ,物权变动的公示,也即交付和登记,具有强大的效力。首先,它能决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是物权变动的根据之一。没有公示,物权变动不生效力。[21] 其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39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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