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类型,与违法性和有责性完全没有关系。在贝林之后,学者提出了违法行为类型说、有责行为类型说等各种构成要件理论,打破了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有责性 可以看出,实行着手的理念并不能直接解决具体个案的未遂犯成立问题,只是提供了一个再抽象的标准,增加了法官再次解释的机会和权力。从这个意义上分析,实行着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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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犯罪的,均依正犯论处。第26条和第27条则规定故意教唆他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是教唆犯。对教唆犯的处罚与正犯相同。(1)对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故意 [7]比如张明楷教授针对冯军教授主张过失共同正犯的观点,认为其并不是对现行刑法的解释,只是一种立法建议。参见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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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名存实亡。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或犯罪嫌疑人亲属等有条件提出控告,但却并不掌握侦查人员违法行为的信息,且没有受理其控告的机关和程序。在有些场合,侦查人员 过程中可能更容易发生程序违法行为。为防止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滥用,不断完善、加强检察机关自我约束机制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乃是必由之路。在这个过程中,既要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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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13]这样看来,违法行为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违法行为不是犯罪作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全称判断的反证,并不一定就能否定犯罪是危害 规范所保护的利益或秩序。[25]显然,我国刑法理论或者犯罪概念中所讲的违法性只是相当于上述的形式违法性,而社会危害性概念则大体相当于上述实质的违法性。[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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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认为,法律规定,死刑要考虑主观恶性、社会后果等多种因素。其中,社会后果严重只是判定的一个方面。这一阐释是合理的,但社会效果仅仅涉及量刑问题,而不涉及 之间界限,对以往的部分一般违法行为实行犯罪化。例如,以往车辆较少,城市的外来人员少,盗窃窨井盖的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显得并不严重,所以一般没有当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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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完成一个真正完整的刑事司法推理过程。司法三段论只是司法推理过程的一个片面,而不是完整的刑事司法推理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单纯讲司法三段论就有倒果为因之嫌 的案件事实,并不是其发生时的原生态事实,而是已然经过司法程序的过滤并在其中被建构过的事实。如看上去完全正常的行为人实施了刑事违法行为,法庭认定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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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是一回事。秘密录音的范围比较宽,它包含不同的形式,窃听只是其中的一种。由于这个原因,必须对秘密录音做出细致的分类,以便把窃听从中分离出来,并 进行监视监听只能由机场内部的职能部门行使权力,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这样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要受到禁止。由此可见,从事远距离的秘密监听活动至少应该符合两个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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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人们,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伦理的实现,认为对杀人、盗窃予以处罚,并不是为了保护个人,只是为了实现伦理而已。因此,伦理上的恶行,仅因为其是恶的,就能 来防止法益侵害和法益侵害的危险。在这个意义上,故意是违法行为不可欠缺的要素。[40]如山口厚教授所言,当今日本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论,两种立场共同排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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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民国学者陈瑾昆将刑法上的犯罪定义为:刑法所规定应以刑罚制裁之有责并违法行为,由此而将犯罪的意义分解为以下四项:(一)犯罪为行为(Handlung 政治话语,这并不是一种学术研究,而是政治说教。 第二,政治判断取代规范判断。 因为当时根本就没有刑法,无法可依,因而也就不存在规范判断,有的只是政治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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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民国学者陈瑾昆将刑法上的犯罪定义为:刑法所规定应以刑罚制裁之有责并违法行为,由此而将犯罪的意义分解为以下四项:(一)犯罪为行为(Handlung 政治话语,这并不是一种学术研究,而是政治说教。 第二,政治判断取代规范判断。 因为当时根本就没有刑法,无法可依,因而也就不存在规范判断,有的只是政治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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