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维持。在历史上,司法和司法机关曾是反对专利、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同时也有效地保护法官。这就说明司法权是有别于行政权和 的一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这是最高法院拥有的最高司法权威所必需的。(3)对法院决定再审和检察院提起抗诉进行严格限制,只有当判决损害国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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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进行冗长复杂、费时费力、劳民伤财、严重影响执行效率的再审程序。例如,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对于不动产的查封,执行法院要履行包括送达查封裁定书、制作查封 公益之嫌符合执行检察监督要求的,则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执行法院送达查封裁定书,或者补办查封登记手续,而根本不必对该查封裁定书提起抗诉;同理,如果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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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再审;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③当事人的申 请再审;④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 审判监督庭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复查审理等;其次是充实和加强审判监督的人员,把素质高、业务好、文化知识结构优化人员配备在审判监督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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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 以一次为限,重审以后再次上诉、抗诉的,二审法院必须依法直接审理,不得再次将案件发回重审(再审发回重审的规定与此相同)。同时,为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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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位主义,强调秩序代表者社会本位主义的话,那么,这种平衡观念可以说是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折中。从刑法目的上说,秩序保障与自由保障具有一致性,然而,秩序保障 ,有权启动再审程序;上级检察机关如果发现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时,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抗诉或者刑事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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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 和人权保障至上主义。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依据宪法二重危险禁止的规定,也只允许提起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德国主义再审追求的是实质正义,即为了实现实体真实,再审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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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辩护制度、开庭审理程序等,也包括实体上的监督,如当审判机关定罪量刑错误时人民检察院则可提起抗诉,以纠正错误裁判。[5]笔者认为,将检察机关在 (抗诉)是作为对法院裁判不服要求重审并因此引起再审程序的一种法定方式,是对公诉的继续和补充,是公诉制度中的一项救济性权能。[9] (二)公诉职能是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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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辩护制度、开庭审理程序等,也包括实体上的监督,如当审判机关定罪量刑错误时人民检察院则可提起抗诉,以纠正错误裁判。[5]笔者认为,将检察机关在 (抗诉)是作为对法院裁判不服要求重审并因此引起再审程序的一种法定方式,是对公诉的继续和补充,是公诉制度中的一项救济性权能。[9] (二)公诉职能是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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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还判定了规范性司法解释,对人民检察院如何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时期人民检察院行使了以下职权:一是起诉权;二 5项情形,并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等相关内容。 一、国外的几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代表模式 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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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分工而已,一个行使审判权,一个行使监督权。法院在认为有必要之时,可以主动通知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从而发挥法院自己想发挥但又不便发挥、不能发挥的职能 监督,比如在一审程序结束后提出上诉型抗诉,或者在二审程序结束后,提出再审型抗诉。检察院提出上诉型抗诉或再审型抗诉的理由,乃是在一审过程中或二审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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