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作证;不能出庭的,经法庭许可, 可以出示经证人亲自签名、捺印的证言或询问笔录; (4)自认主体当庭所作自认意思表示,应记入法庭审判笔录,并 于当事人文化水平低、 法律知识特别是诉讼知识严重欠缺或因经济状况等原因未能聘请律师的案件。(3)混合质证模式。即以当事人主义为主、 职权主义为辅的质证模式,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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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继受了“考罗门原则”。1791年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己的证人”。这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 ,没有个别进行询问取得的证言; F、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 2、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法则。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及属于实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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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当事人运用策略(恶意地)违背先前的立场(position)、出尔反尔。“如果使双方律师一味追求这种诉讼策略和技巧作为胜诉的决定性因素,那么,在实质上就是对诉讼 法官的主持下,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就案件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其询问笔录作为一种证据;对询问笔录后仍存在的问题,可以采用质问书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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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判的无序性。同时这也是建立控辩平衡的诉讼模式的需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的取证权是受到很大限制的。他的取证要经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 式审判方式的实现,必须保证证人出庭 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和质证,是实现对抗式审判方式的一项基本条件,也是查明案件实施的一项重要手段。但在中国证人不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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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当事人辩论制实施庭审程序,允许双方当事人的律师而不是法院,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证人进行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然而,出乎立法者意料的是,这一条款 起诉的司法适用率,降低侦查程序的公诉准备性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不起诉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不起诉率非常低,尤其是对于因为“犯罪情节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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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出庭作证;不能出庭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出示经证人亲自签名、捺印的证言或询问笔录;(4)自认主体当庭所作自认意思表示,应记入法庭审判笔录,并 适用于当事人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特别是诉讼知识严重欠缺或因经济状况等原因未能聘请律师的案件。(3)混合质证模式。即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质证模式,是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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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继受了“考罗门原则”。1791年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己的证人”。这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 ,没有个别进行询问取得的证言;F、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2、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法则。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及属于实物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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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官认为对这一证据重新质证是必须的,对判断案件确有重要意义,则可以决定恢复法庭调查、进行质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 的交叉询问。因此,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等出庭接受对方当事人或律师的交叉询问,是实现质证目的的重要保障。对所有的证据都应给予对方质证的机会,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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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形成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法官的心理并使其形成关于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心证的行为,如询问证人、调查证据等。而程序形成行为则不是直接作用于 文件或证据中的任何情况以反对对方当事人,否则,追究律师或法官的法律责任。”五、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价值首先,刑事诉讼行为理论研究的开展和深入有利于推动我国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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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当事人运用策略(恶意地)违背先前的立场(position)、出尔反尔。“如果使双方律师一味追求这种诉讼策略和技巧作为胜诉的决定性因素,那么,在实质上就是对诉讼 法官的主持下,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就案件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其询问笔录作为一种证据;对询问笔录后仍存在的问题,可以采用质问书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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