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分之别,有塘底塘面之别。全塘出卖,固无问题,若系共有之塘,有鱼分者当然有水分,有水分者不必有鱼分。有塘底 辩明典(Dien)与德国法之土地债务,与威尔士法之抵押,与日本法之不动产质之区别(均见Liuet.al.trans.**但是,专门立法机构在再制度化(re-institutionalize)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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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分之别,有塘底塘面之别。全塘出卖,固无问题,若系共有之塘,有鱼分者当然有水分,有水分者不必有鱼分。有塘底 辩明典(Dien)与德国法之土地债务,与威尔士法之抵押,与日本法之不动产质之区别(均见Liuet.al.trans.**但是,专门立法机构在再制度化(re-institutionalize)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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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非法转让,均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二,以德国为代表,在德国“公共物品的共有所有权”是绝对排除的,公共权利机构可以享有所有权,但这只能是一种私有权,因 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梅瑞琦:《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14)王利明:《物权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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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价值的东西,不论其采取何种存在形式,原则上均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和债权,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人身权,如 继承的共有。 英美法上“合有”的标的一开始仅限于土地。后来,随着合有制度的发展,合有的标的范围逐步扩大,除包括土地外,还包括其他不动产、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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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4] (P155)土地共有则更是古代社会的共同特征,古罗马和古日尔曼自然也不例外。但为什么村落共同体对土地的团体占有促成了日尔曼 研究(第二辑)[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3. 马俊驹。 梅夏英。不动产制度与物权法的理论和立法构造[J]中国法学 1999(4):4-85。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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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2款曾有所涉及,即“无权处分人处分他财产或者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善意相对人因交付或者登记已经取得该财产的,受法律保护 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在取得权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有瑕疵的除外。” 再将不动产纳入善意取得制度的标的物构成要件,显然是画蛇添足。有人认为,《德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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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他工作,我们为他加工!”;(18) 对共同占有,在于其与通常的共有规则,存在若干差异,从而自应在立法上就此差异予以明定。(19) 五、 占有人依条259、266项7. 不仅有有权占有人,还包括无权占有人,以“不动产权利人”包含“占有人”,前后矛盾。(4)第112、114、115、117条依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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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费一生的积蓄。房产证难办,是现在许多购房者共同面对的问题,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统一登记,并按件收取费用,减少了环节、降低了费用。 三、 权利,对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实施和物业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设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并享有广泛的权利,如第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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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共有的组合形式。国有土地, 接近中央政府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市县政府只具有出让、划拨等不完全的处分权, 其他各级政府只有行政的审批权, 而不能 激活乡村资源, 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大动力, 保障民生, 大有可为。 3.占有权分情形 随着不动产价值的攀升, 占有也面临新的挑战, 占有不再是一种持续和静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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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应用之意。现有法律框架下, 物权法定, 所有权已明确为个人所有、共有、组织所有、集体所有、国家所有等类型。然而乡村物权体系不完善, 个人所有的物权 乡村资源, 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大动力, 保障民生, 大有可为。3.占有权分情形随着不动产价值的攀升, 占有也面临新的挑战, 占有不再是一种持续和静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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