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动产采用登记的公示方式,因此只有不动产的登记,方才具有所有权归属的推定效力。纵观本案,不论原告还是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其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也 事实主张不符的诉讼请求,如前述案例,或者比如出租人以占有被侵夺为由对租赁合同到期的无权占有人(原承租人)提起占有返还之诉,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或追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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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概念性界定 传统的善意取得概念,将标的物限定为动产,一般表述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 角度出发论证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必要性。另有学者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现行登记效力制度出发进行论证。例如,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是占有、登记;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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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要完善保留所有权买卖,建立物权行为制度是必要的。 (4)抵押合同的效力与物权行为理论关系密切 《担保法》第41条规定,抵押合同自 ,即法律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而对原物主的追及权的强行限制⑤,仅无权处分下才能构成善意取得,两者区别十分明显。因此,笔者认为,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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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丧失占有。例如,侵夺、盗窃他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非占有人及无权处分人与他人串通非法处分占有人的占有物等。 2.妨害占有。即妨害占有人对占有物进行使用 ,按照恶意占有规则矫正相关事实,但这不影响占有的事实状态本身所具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和受侵权法保护的可能。从我国《物权法》的立法旨意来看,第245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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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依据便是物权契约,即当事人关于物权变更的意思表示,而与基础合同(债权行为)的效力无必然联系。这种对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的解释更合乎私法的本意。 用于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有一定局限性。另外善意取得仅适用于物权让与人合法占有但无权处分的情形,故对盗赃物、遗失物一般不能适用。正如前面论述,物权行为理论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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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四是按照法律规定已经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3)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是:具备上述三个要件,受让人即时取得转让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 取得的核心要件,在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同样如此。 认定善意,应当是受让人对于出让人无权处分行为不知情。有人认为善意是指第三人没有过错,因而不知情。其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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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理由,一概排斥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适用是缺乏根据的,对于相信登记公示力而自无权处分人处取得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而言,也有失公允。⑾否定说虽然都反对不动产的善意 表见继承人取得遗产或继承人取得应继份额以外的不动产并为继承登记;(3)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但登记尚未涂销;(4)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动产物权,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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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下,法律规定第三人不能取得物权是“一般情况”(第三人是同一个“无权处分人”缔结合同并获得交付),第三人取得物权是一种“例外”(只有第三人符合 去纠缠制度背后复杂的理论问题。实践中,老百姓只要知道法律规定物权的公示手段及其效力,足以满足其交易的需要(不动产登记实际是以国家的信誉作为担保,对于社会公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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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债权行为无效、被撤消或解除,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物权变动仍然成功。合同当事人不可以依据失去的所有权要求返还所有权,而是要依据下述规定要求 理论的成本。何况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原权利人的所有权请求权也被转化为对无权处分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什么不指责该制度损害原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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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获得其替代品。在这一背景下,与其保护静的安全,摧毁已存在的法律关系效力,以牺牲业已形成的稳定的社会秩序为代价,来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不如保护动的安全,使善意受让人取得物品的所有权或其它权利,而由原权利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民事责任的承担从而补救其损失更为妥当13.”也正因为“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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