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的检察机关对本应通过变更、追加和补充起诉程序直接处理,或本应通过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后变更公诉的案件,如发现被告人真实身份或犯罪事实与起诉书认定的 ,二审法院常常也不改判,而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再通过原审法院建议检察机关撤诉。以改变、撤回起诉等方式处置本应做出无罪判决的案件,使被告命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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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结案率’、‘执结率’、“上诉率’、‘调解率’、“发回重审率’、“改判率”等项指标来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进行考核排名的制度,逐步受到废止。可以说,这种对 实行以合议庭审判为原则、以独任法官审判为补充的审判组织制度。独任法官审判的案件主要被限制在那些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而合议庭作为一种奉行集体决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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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通过对每个人施加压力,使其尽自己的本份维护文明社会,同时阻止其从事违反社会的行为,即阻止其不符合社会秩序的行为。⑴刑法正是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 ,形成处理该案件较为理想的法律方案。然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从而使重审法官能够有效而且平衡地考虑法律规定和社会的广泛共识,并依照制度和法定的程序得到最高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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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为限,重要的要以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存在的再审事由为中心进行审理,但再审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除外。对再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上诉案件的审理,亦是如此 裁判的再审改判具有有限性,再审程序不可能提供一切司法错误的补救。在经过再审事由的第二阶筛选后,对进入再审的案件,属于自由裁量范围且未违反自由裁量规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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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等。 “立案审查范围也不明确。” 唐锋说,立案审查的宽严决定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的数量。对撤销之诉的立案准入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关系到司法政策的 为虚假诉讼的,应当撤销原审判决,对有争议的另诉解决;二审审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未经二审的,应当追加当事人参与诉讼。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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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将不应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立案侦查。而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职责就在于制止此这种违法行为。于是二者之间形成了比较尖锐的考核博弈关系。 再以检察机关与法院为例 法院内部对法官还有调解率、息诉率、上诉率、发回重审率、维持原判率众多指标{18}。而这些考核指标直接与检察机关的考核相冲突。可以说,在两家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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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有观点认为,公开审理不存在对当事人公开不公开的问题,因为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也是公开的。[3]还有观点认为,鉴于秘密审判已经为历史所摈弃, 救济性的措施。尽管在立法本意上,违反公开审判制度属于程序违法的范畴,可以成为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和提起再审的理由,但这毕竟是事后补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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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例子,已经为其他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所证实。以法国为例,其最高法院设置的目的在于一旦发现下级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存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律时,通过撤销其判决来 在事实认定上更具优势,因此,对于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发现案件事实认定存在问题的,也应当通过发回重审方式交由初审法院解决。在排除了对大量没有争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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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控辩对抗;(4)增强程序的刚性,限制补充侦查、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次数,改死刑复核程序为死刑的第三审程序,保障诉讼行为的确定力,防止 嫌疑人、被告人有什么资格与公诉机关或者法院讨价还价?或许由于辩诉交易的存在,某些证据方面有疑难的案件不需要再刑讯逼供,或者因为可以交易而无需长时间关押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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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刑事案件范围。比如,对于社会影响极其重大的案件,可以允许法院裁定公开审理,以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基本精神。第三,立法应规定,针对法院未依法不公开 191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有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是,这一规定是实体裁判结果作出后的救济程序,无法产生即时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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