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民法的重点篇章,甚至往往也是各国宪法规制的重要内容。物权法作为调整主体对客体的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取得或让与财产及对财产进行 讲演稿。 [5]参见许章润教授为萨维尼著《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所作的中译本序言。 [6]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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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法学家曾一度想制订与法国民法典相似的法典,只是萨维尼以立法技术不足为由阻挡了这一进程,萨维尼所说的立法技术其实就是概念体系,他并不完全 坚持采取法典化立法模式,那么对于特定领域的法律关系进行整合,强化中间层次的立法系统化,应成为民法法典化的重要任务。 以上的分析一定程度上说明,财产权总则在财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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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民族的语言、建筑及风俗一样,法律首先是由民族特性、‘民族精神’决定的。”①萨维尼的学说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 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①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并非是一种此长彼消的关系,不能将二者人为地对立起来,二者并非水火不容。私人利益没有保障,个人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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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出让时物尚必须为受让人直接占有、则物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建立一种法律关系,以该法律关系取代交付的规则。交付替代和占有改定在市场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 谢邦宇主编:《罗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4页以下。 )作为法学大家,创造物权行为理论的萨维尼不能不知道该理论,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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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人。因此,任何民事主体,既可以享有权利,也必须负担义务。当然,在某一个具体法律关系中,某人可能只享有权利,而对方只承担义务。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就只 了法律上的人。 在《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萨维尼的历史法学则强调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而反对把自然法看成是民法的法源。同时,康德哲学与萨维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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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立法者按照一般情况及常人的观念所作的认为对主体有利的权利义务设计,在具体的环境和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可能与当事人的意愿相背。如新《合同法 能力”是由“人格”演变而来,二者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并不属于同一层面的概念。从时间上看,德国罗马法学家萨维尼于1804年提出权利能力概念至德国民法典正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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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非理性、尊严-无尊严、主体-客体的区分,把“人”和“物”隔离到不能通约的河流两岸。[6] 萨维尼则用法学家的手法,将此种哲学演绎到民法理论和实践 或怜悯之心,因为没有经济媒质,被悄悄地过滤掉,剩下的只是抽象的人和物搭配起来的法律关系;或者说是“对于物的生成与流通、对于所有权与合同,自然的人带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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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上的原因行为。所以物权行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萨维尼说:“私法契约是最复杂最常见的……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都可以产生契约,而且它们是最重要 责任的倒置或免除。就此而论,此时公示并不能作为权利存在的充分证据,实质的权利关系才是权利存在的根据,则公信力问题在此中情况下只能作为例外而存在。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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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可期待权利之要件,但不能推论,该法律地位必然欠缺权利要件,不是权利。 需要指出,给付关系待定的法律关系存在给付的可能性,当事人可请求相对人不得单方否定这一可能性 个履行期的义务是不作为义务,通常所谓的履行期,仅指第二个履行期。萨维尼等学者认为,附款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其效力非停止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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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念”所肯认的债权关系为依据,物权变动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萨维尼曾通过对法律行为理论的阐释,发现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与物权变动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57-258. )) 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架构的物权变动体制,即使债权行为未成立或无效,受让人仍可依物权行为取得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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