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35] 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11月《关于二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标准的意见》。 [36] 哲学家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 了这个问题,如傅郁林博士指出:自试行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至今,中国二审判决被立案再审的比率逐年上升,至1999年已达25%。这一令人震惊的数字揭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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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动再审程序时难免有偏听偏信之嫌。第五,检察院总结公布宣传启动再审改判业绩等给当事人及大众造成检察院可信而法院不可靠的错觉,在很大程序上怂恿了当事人在一审 的前提下,应取消法院自身提起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三审比二审多了一个审级,而且三审是由更高水平的法官审理,案件如经过了三审,足以确保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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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积极的一面。另一方面,错案追究制使得法官在如何避免被追究责任上下功夫,由于案件质量存在不确定性,法官被迫寻求免责庇护,审委会定案,院长、庭长把关,请示汇报 案件、再审程序撤销原审裁判的案件视为错案,其实并非如此,改判、发回情况非常复杂。最高法院在《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指出,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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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因而调解风险小。而案件判决后,如当事人不服,可启动二审、再审程序。二审、再审法院可依各种理由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使一审裁判处于不确定 改革方案,目前法院人员不但不增,反而按照法院人员总数裁减10%,那么,大量案件如何解决﹖后果可想而知。诉讼和解在功能价值追求上完全可替代法院调解。诉讼和解贯彻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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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打破法院设置必须受制于行政区划的传统,跨行政区域设置高级人民法院。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的原则,因此,司法摆脱地方化干扰的起点应当从各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即 本部门、本行业的个案要求法院再审改判的占较大比例,有的代表本身就是个案中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对这些案件进行建议、批评和监督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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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被退回重议。因此,判决书上体现的裁判意见和结果不一定都是法官的个人意见。第三,案件被二审发回改判并不意味着一审无正当的判决理由。对一个具体案件而言, 高院分别再审,出现了四份判决书,二份支持原告,二份支持被告。该案经过省高院再审判决后,将该案的判决拿出来公开讨论时,竟然大多数人都不同意省高院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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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实践中绝大多数都是发回重审。一经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即需另行组成 诉讼材料的固定性,超过举证时效而造成的永久性失权等。如果再审对案件确有错误的判断不是建立在一、二审所占有的全部材料之上,而是有所扩大,那么很难说扩大部分以及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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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动再审程序时难免有偏听偏信之嫌。第五,检察院总结公布宣传启动再审改判业绩等给当事人及大众造成检察院可信而法院不可靠的错觉,在很大程序上怂恿了当事人在一审 的前提下,应取消法院自身提起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三审比二审多了一个审级,而且三审是由更高水平的法官审理,案件如经过了三审,足以确保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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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赋予法院领导有对生效裁判进行评价和改判的权力,《民事诉讼法》规定本院院长如发现裁判错误,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再审,由于司法裁判可以回归到信访渠道,再审 统一标准。是建立健全诉访分离机制的根本。对属于法院管辖,具有对一审、二审裁判提出再审的涉诉访,应纳入诉的范畴,特别是从性质上将申请再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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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赋予法院领导有对生效裁判进行评价和改判的权力,《民事诉讼法》规定本院院长如发现裁判错误,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再审,由于司法裁判可以回归到信访渠道,再审 统一标准.是建立健全诉访分离机制的根本。对属于法院管辖,具有对一审、二审裁判提出再审的涉诉访,应纳入诉的范畴,特别是从性质上将申请再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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