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 六、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1997年《刑法》第133条特别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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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运输的人员(包括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和从事铁路运输的铁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分别受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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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被害人谢应来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4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邝石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过核载质量且制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超车时车速 救助被害人。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人为核心理解逃逸。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可以认定为逃逸。[69]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不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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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上述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也可以成为本罪 肇事后逃逸作为一种加重处罚的情节,规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交通运输后逃逸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当中属界于普通肇事罪和因逃逸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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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违反了操作规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过失是行为人对危言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肇事者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 3.肇事人的逃跑行为就是违背自己的道德良心,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它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也是因为肇事人在 明知自己已经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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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法律特征,成立故意杀人罪。另外,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来看,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 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机动性交通工具才足以危及重大的交通运输安全。折中说综合二者的观点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非机动性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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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了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这种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对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实施对受害人的救助行为会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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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罪的主体范围在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却没有任何限制,仅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骑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理论界主要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三种观点。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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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 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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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3] 二、对以上观点的评析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交通运输安全与秩序说将交通运输秩序也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侵犯客体存在不妥。根据汉语词义,所谓秩序,是 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这一社会关系,但这种社会关系遭受侵害的具体内涵能够在交通活动中的公共安全这一客体中全部体现出来。若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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