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生效判决。根据《安排》可被承认和执行的判决包括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支付令和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命令及诉讼费评定证书。[34] 作为两地 期间,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获得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当事人根据相同事实再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也不受理。但如果一方判决在另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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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刑事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要求原告人撤回起诉。原告人不撤诉的, 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 二审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适用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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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理不同来区别。超过仲裁期间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并不进行实体审查而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不需要当事人以仲裁期间进行抗辩,仲裁机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即当事人 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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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理不同来区别。超过仲裁期间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并不进行实体审查而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不需要当事人以仲裁期间进行抗辩,仲裁机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即当事人 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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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五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 依照 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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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五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 依照 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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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五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 依照 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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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五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 依照 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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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五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依照 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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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五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 依照 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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