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 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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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强奸或者奸淫幼女 千元以上,数额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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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 千元以上,数额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5)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6)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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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7)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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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二、四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的,敲诈勒索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 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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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三是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四是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其中,第二部分涉及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三部分涉及从源头上预防 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严重:(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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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十一)妨害公务罪1、妨害公务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四个月。妨害公务犯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7)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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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用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4)根据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 基准刑。已经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除外:(1)寻衅滋事次数每增加一次,可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二个月至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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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用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4)根据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 基准刑。已经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除外:(1)寻衅滋事次数每增加一次,可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二个月至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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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用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 (4)根据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 刑。已经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除外: (1)寻衅滋事次数每增加一次,可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二个月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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