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审查,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办案机关。第一百五十九条 取保候审变更为 收监执行决定后,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地看守所收监执行。第三百零五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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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 执行决定后,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地看守所收监执行。 第三百零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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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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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第四节 期限和费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 五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罪犯、被假释的罪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有关单位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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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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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 执行刑期,也仍然无法禁绝实践中花钱买保外就医等流弊,因为只要法律明确规定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刑期,服刑人就会因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从我国刑法和刑诉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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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 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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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第二百五十六条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 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法院组织被害人、作出不提出纠正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核裁定的执行机关举行听证会,并通知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参加听证会。 上级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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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一百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 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二百六十六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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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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