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理论存在着不足:其一: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相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它 5]罗桂林,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9)[6]唐朝阳,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苏州职业大学学报,2000(3)[7]袁彬,冯景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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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发现,也只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轻松受罚。其次,这是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我国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巨额的标准是30万。可以 研究新动向》[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②]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第52-58页。 [③]孙国祥:《刑法学》科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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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基础。 (2)并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刑罚必须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相称,重罪重刑 可取的;牵连犯的理论概念和相应的理论研究,应当继续作为我国刑法学罪数形态论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存在,刑法学界应一如既往地对牵连犯理论展开深入研究和不懈探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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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本文从刑法规范、立法价值、社会反映三个角度对该罪的法定刑进行了分析,作为对“偏低”论的一个回应。[ 有合理性的一面,只强调某一方面,显然有失偏颇。我国刑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则,又称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增加了刑事责任的因素,作为连接犯罪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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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一行为可能数次加以处罚,则无疑意味着罪责扩张,而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注:参见林山田:“论法律竞合与不罚之前后行为”,载台湾 恰当地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可能不恰当地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禁止分割评价原则,迄今我国刑法学界还少有人研究。笔者在这里结合我国刑法的有关立法内容作初步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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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可能性小,对其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也就顺理成章,这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换言之,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对加害人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版)》1999年第5期。 {40}马克昌:同注39引文。 {41}石磊: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刑事实体法根据,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42}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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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无关的、表征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自然行为”的共同,这样就偏离了客观主义的犯罪构成论,因而并不妥当。时至今日,这种强调人的主观恶性的行为共同说已经完全被淘汰, 起的作用较小,也不具有作为从犯予以从宽处罚的余地,这明显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9}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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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上并不一定低于作为犯,若规定为可以减轻处罚的犯罪情节就有可能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而澳门刑法典第67条特别减轻处罚之规定所设定的减轻处罚之 要素理论比较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日期。 [12]参见赵秉志:论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13]参见赵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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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刑罚评价上体现出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有效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作者简介】 焦占营,单位为河南财经政法学院。 【注释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8 -99页。 [11]参见[日]山口厚:《刑法各论》,有斐阁2005年修订版,第604页。 [12]参见:《俄罗斯联邦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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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也是对受贿犯罪行为给与刑罚评价的参照系。 然而,那些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公务人员,他们履行职务的地点不是国家机关,而且也不从事公共事务的 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刑罚评价上体现出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有效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注释】 [1]根据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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