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有偿或无偿地拆借上市公司资金;通过银行提供委托贷款;上市公司委托大股东进行投资活动;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上市公司代大股东偿还债务;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上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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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的安全加以保证。 第二,从商法的多种商事法律制度来看。商业的营利行为,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不安全性,商人讲究交易的简便与迅捷, 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股票、债券应记载事项的规定,票据法关于汇票、本票和支票应记载事项的规定,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应记载事项的规定,海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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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般原则,法院最初也是把外国法作为一个事实问题对待。1932年颁布的《汇票法》和《支票法》都规定:如果制定法要求适用法院不知晓的外国法 法学家不会不注意到,现代世界正在嘲笑各国的冲突法制度,国际私法实际上是对商业行为和解决争议而人为设置的障碍”。[lxxxvii]事实上,冲突规范所暴露出来的这些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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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是以交易为本体的债的制度的日益发达;另一方面,随着交易过程日益复杂化、特别是商业和银行信用的普及,交易过程不及时清结的现象已成为现代市场交易的典型,旨在 为标的的质押制度,为权利质押。根据担保法,可以设定质押的权利主要有:(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即债权;(2)依法可以转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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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条明确规定了可以质押的三种类型的权利,即:1、债权类,包括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股权类,即依法可以转让的 任何事物的存在与发展,都有其一定的价值基础,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亦不能例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以高速公路、污水处理的收益权为质押标的而向其放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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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部分,但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一般而言,分行均能从事东道国所允许的所有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如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 2、外国银行子行或附属行(bank 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它既不能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也不能从事信用证、汇票及旅行支票等业务,业务与只能极其有限。一般而言,代表处只是跨国银行进军某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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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方式公示质权设定之情事的权利(如企业、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基于现有之商业经营所可能发生的价金请求权等),即不宜承认其可为质权的标的。[⑧]至于出于担保 (1)债权质权。包括证券债权质权与一般债权质权。证券债权的标的,典型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质权、存款单、仓单、提单等。(2)股权质权。其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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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卫星轨道、航空器航线、无线电频谱等无体物的物权以及对票据(包括本票、汇票、支票)、证券(包括股票即股权凭证、债券即债权凭证等)、知识产权(包括 社会”迈进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对信息的使用通常可以隐私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等的保护方法加以保护,但有些信息不适用上述方法或者适用上述方法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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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动产抵押权因抵押合同成立而生效,未经登记无对抗力;在权利质权中,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质押的,未背书“质押”字样,质权成立但无对抗力; 和法律制度欲实现之价值。在中国这样一个民族众多、幅员辽阔、城乡分离、农业经济与商业经济参半的国度,择取公示要素的对抗主义并将物权变动的意思界定为物权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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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预收的巨额保证金一方面可以合法地为寻租人无风险地获得更大的商业机会,另一方面又可长期占用巨额的保证金利息,作为自己“合法”的利润收入。 我们可以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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