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那么为了受让人自身的利益,受让人应当可以进行通知,否则,在受让人与债权人达成 笔者认为不仅债权人可以进行通知,而且受让人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自行通知。不仅在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至诉讼前可以通知,而且也可在诉讼中通过送达起诉书及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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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换价方式并不繁琐,几乎没有以让与担保为手段之必要。因此只限于特殊的金钱债权承认让与担保的效力,其他则应当依据质权处理。 [20] 2. ,2008年9月20日访问。 [36]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等5单位发布的《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 [1999]261号)、《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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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之后。《德国民法典》第571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的土地在交付于承租人之后,又出租人让与第三人时,受让人代替出租人取得其在所有期间因租赁关系 对它的历史进行考古,才发现这家伙原本就不是债权,它从骨子里就是物权看到了租赁权有对抗所有权的效力,现有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还是没有将租赁权纳入用益物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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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行使所有的汇票权利;但持票人所作的背书只能起全权委托背书的效力。日本票据法、法国票据法的规定与德国基本一致。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显然不能再行转让背书和质押背书 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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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行为无效,则必然导致绝对物权行为无效。所谓债权行为与绝对物权行为之间的无因性,是指绝对物权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行为的效力不生影响,绝对物权行为无效,债权行为 行为中存在瑕疵(例如买方对卖方实施了欺诈),登记的效力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绝对没有让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之道理。如果受让人在办理登记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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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立法模式的学者会提出一些问题,例如,是否会混淆物权与债权的界限,是否会影响物权的效力,是否违反侵权行为法上的归责原则标准等等,对这类问题在本文九、 上,它们没有优先的效力,如此,按照侵权责任方式取代物权请求权的模式,在出卖他人之物场合物权人向受让人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受让人以其已经有偿受让了该物予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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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不影响物权合同的效力,称为物权行为无因性。在这一立法模式之下,其合同法上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则,亦严格区分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与物权行为(处分行为 当铺营业人也不得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二十二、建议恢复第二次审议稿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 理由:我国商品房按揭贷款中所谓按揭和抵押不同。抵押担保,必须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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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之外的处分行为,如债权让与等)以及票据行为等。在不采物权行为的我国民法理论中,无因行为只能专指物权行为之外 处分与合同效力》,《人民法院报》1999年11月23日;张谷:《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8]参见王轶:《物权变动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342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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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之外的处分行为,如债权让与等)以及票据行为等。在不采物权行为的我国民法理论中,无因行为只能专指物权行为之外 处分与合同效力》,《人民法院报》1999年11月23日;张谷:《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8]参见王轶:《物权变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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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之外的处分行为,如债权让与等)以及票据行为等。在不采物权行为的我国民法理论中,无因行为只能专指物权行为之外 处分与合同效力》,《人民法院报》1999年11月23日;张谷:《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8]参见王轶:《物权变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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