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价值论的观点,日本刑法区分盗窃罪、侵夺不动产罪、诈骗罪、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恐吓罪,就是因为这些犯罪的行为无价值程度不同,因而违法性不同。 [20] 可是, 相比,故意行为更严重地违反了刑法保护的规范。因此,故意是受刑罚威胁的行为要素之一,这些要素决定了违法程度,也就是说,故意是不法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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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盖事实真相,致使他人判断错误,作出错误行为。胁迫是指威胁和强迫,指当事人以不法损害相恐吓,或以身体强制使他人处于恐怖状态、处于无力反抗的境地所 违法行为无法认定,并导致国家利益(包括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政权地位)受到重大威胁,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牺牲小部分的程序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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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一般包括被害人无行为能力即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时;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因恐吓、威胁等不能行使控诉权。我国刑法98条以及刑事诉讼法88条对此有明文规定。 纠纷中的同一代理人行使自诉权。 刑法第98条规定了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胁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这是法律对于告诉才处理案件的一项补救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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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或抢劫核材料;3.盗取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核材料;4.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任何其他恐吓手段勒索核材料;5.以使用核材料引起任何人死亡或重伤或重大财产 条第2款规定,各缔约国在核材料被偷窃、抢劫或任何非法盗取或确实受到此种威胁时,应依照本国法律尽可能向任何提出请求的国家提供合作和协助,以追回和保护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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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哈特一样,富勒也认为在现代法律中有些规则根本没有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机会,人们没有理由将这些规则视为非法律。[22]在法律的作用上,哈特声称 与运行,反之,法律制度能够发挥其功能也正主要在于这种同意,而非强制力的威胁与恐吓。在社会合意理论基础上形成的对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否定意识,并非要剔除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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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刑事责任却能对于尚未发生之伤害发生吓阻犯罪之效果,也能鼓励被害人在受到威胁时挺身对抗,使国家得以对于加害人课以刑责,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可以相辅相成, 但不影响其成为重要之法规。至于现有刑事法规所规定之某些犯罪类型(如勒索罪、恐吓罪、教唆罪、性侵害罪、骚扰罪等)固然可以涵盖一些性骚扰之行为,但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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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于无视了卖淫者对自己性自由的支配权。 强迫卖淫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12]关于强迫卖淫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何, 殴打、捆绑、拘禁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与自由的方法压服被害人就范;也可能采用威胁、恐吓、要挟等精神强制方法逼使被害人屈服;还可能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对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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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法律的强制力,认为只要是法律规范就肯定会被人们所遵循,无须法律责任来进行“恐吓”;其二,对某些行为设置法律责任存在技术上的困境。法律的强制性主要是通过法律 公民之所以不愿履行作证的义务,就是因为作证会给他们带来损失,如利益损失、安全威胁等,这就需要考虑对其进行适当的激励,如利益的补偿、安全的保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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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论看来,为诱发个人对法律的服从,“制裁”无疑是对个人施加痛苦的必要的威胁手段。而这种较为粗糙的心理假说,显然是对“人性恶”论的辅助与配合)。 运行,反之,法律制度能够发挥其功能也正主要在于这种同意,而非强制力的威胁与恐吓。在“社会合意”理论基础上形成的对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否定意识,并非要剔除法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15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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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受到了蔑视和对抗,司法尊严和司法秩序受到了损害和威胁。可见,这种因生效裁判无法实现所导致的所谓“二次冲突”,更具有反社会性。 的弊端是不言而喻的,诸如绑架人质、打砸哄抢、诈骗抢劫、伤害斗殴、侮辱迫害、恐吓威胁等刑事犯罪行为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和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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