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这也是世界上目前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传统公司法所持的观点。然而,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人格享有者,必然自己享有权利、承担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07页。[11]日本《商法》第266条之(一)第5项。[12]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8章第3节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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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和本票、商业时效以及商事法庭。《日本商法典》采用了总则、公司、商行为及海商四编的体系结构,规定了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的内容,又规定了买卖 说服力和公信力的。 退而言之,即使于现今学界通常认定的属于商法的领域,如公司法、破产法、海商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领域,对他们进行抽象总结出共同的概念、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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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发展,已多次进行了修改。同时,还以颁布单行法的方式弥补商法的不足,如1892年首创的《有限公司法》,1901年《保险业法》,1908年保险契约法和支票法等。德国因采主观主义原则而开创了德国商法法系,奥地利商法和日本商法(也有人认为日本是折衷商法系)均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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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的控制公司必须对从属公司的债务负责任。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17条第1款规定:“如果股东受到损害,那么支配企业也应对他们因此受到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日本判定法人人格滥用的构成是依据民法典第3条“不许可滥用权利”来确定的。在认定构成投东控制权滥用上,日本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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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东对债权人责任的性质,分类稍显缺憾。 2.各国公司法有两种规定: 一为连带责任说;日本又称之为担保责任,德国称之为分摊责任,即股东未缴 )(南京大学法学文库) [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李晓东 论我国《公司法》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J],《法制与社会》2009.2(中)P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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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请求公司购回自己的股份。该制度最早源于美国,并被加拿大、意大利、德国、西班牙、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立法例所确认。例如,《日本商法典 转让主要财产并非股东退股的法定事由。因此,有必要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在未来公司法修改时进一步予以拓展。由于非上市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流通性较弱,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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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伙企业等业主制企业是普遍存在的,并未被公司制企业一统天下。 (一)日本 在日本,除了《公司法典》所规范的株式公司(股份公司)、合同公司(有限 ,投资者是否承担有限责任往往是与企业实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密切相联的。若以公司法统辖全部企业类型,同时保留所有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传统,无疑将打破立法设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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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视提升劳动者个人修为的同时, 亦应重视用人单位开展人才内部培养与选拔的推动作用。对此, 劳动法应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 进一步加强与企业法、公司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合作, 特别是通过完善民主管理、民主评议等制度, 引导企业以培养全能型人才和实现内部人才流动为目标, 以灵活的工作设计为基础, 积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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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视提升劳动者个人修为的同时, 亦应重视用人单位开展人才内部培养与选拔的推动作用。对此, 劳动法应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 进一步加强与企业法、公司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合作, 特别是通过完善民主管理、民主评议等制度, 引导企业以培养全能型人才和实现内部人才流动为目标, 以灵活的工作设计为基础, 积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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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视提升劳动者个人修为的同时, 亦应重视用人单位开展人才内部培养与选拔的推动作用。对此, 劳动法应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 进一步加强与企业法、公司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合作, 特别是通过完善民主管理、民主评议等制度, 引导企业以培养全能型人才和实现内部人才流动为目标, 以灵活的工作设计为基础, 积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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