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三审终审制;第二种观点:在我国继续保留两审终审外加再审程序的诉讼模式,并积极推进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加大 程序来审理。这一规定,未加考虑再审程序的特殊性,从而使司法实践中的再审审理杂乱无章,既不同于原一审程序,也不同于二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简单地按照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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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 (一)、有关再审案件的审理,法律没有建立专门的审理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作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发生法律 方面:一是发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只能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且必须有法定事由才能发动再审。二是审理再审案件不得改变原审诉讼请求。因为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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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象主要是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启动再审程序的目的是要使已经终结的案件重新进入诉讼程序。判决一旦生效,首先产生形式上的既判力,作出判决的 申请再审难这一修订再审程序的立法目的并不矛盾。再审的补充性原则迄今尚未引起我国立法机关的关注,无论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还是《草案》均未规定这一原则,但在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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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乱 一方面,现行管辖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再审管辖的弹性条款只能导致当事人对程序的无所适从,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后,上级法院就将有关材料批转下级法院, 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再审程序的泛滥,扰乱了整个审级制度的功能的发挥,提级管辖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整个再审程序甚至是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使当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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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的限制,对此,《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学理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再审程序也应遵循不告不理的诉讼法理,再审程序的实质审理范围必须以当事人 的请求,不予审查。根据现行法律,第一、二审程序为再审程序的准用程序,故对再审审理范围加以限制有法律依据,也与有关司法解释精神一致。 2. 与《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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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调解同样也涉及到审级利益。这是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调解和再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14]对当事人提出证据 下,这种对裁判遗漏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救济的方法,存在诸多弊端,且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有关制度相悖。理由如下: 第一,严重降低诉讼效率。法院裁判所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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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提起过于随意,两审无法终审,一些不该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而进入再审,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 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制订或完善因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而提起再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可限于以下三种情况:(1)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在原一审、二审期间指定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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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移送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五章 管辖 第二十六章 送达、期间 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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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弊端体现在: 1、再审程序发动主体范围过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179、1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可以引发 的再审之诉引发。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根据“有法益则有诉权”的法则,再审程序的发动只能由当事人,而非法院和检查院,这无疑是扩张了当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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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诉讼行为,虽违背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而有瑕疵,亦非当然无效,只有在依法撤销之后,其效力才归于消灭。再如违背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训示性规定,虽然 国外不同的是,我国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上诉外,对于裁判的瑕疵,法院内部以及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再审程序,通过再审程序取消已生效的有瑕疵裁判。此外,我们在讨论裁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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