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再审程序。否则,打破了当事人双方一种平等对抗的格局。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依检察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的前三种情形应取消。因这三种情形 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辨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根据这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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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发回重审、撤销变更一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抗诉,二审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案件性质类别、审判程序代字为“刑终”;报请复核死刑(含死缓)的案件,案件 为例:如将上诉、申诉、抗诉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分别错编为“刑上”、“刑申”、“刑抗”;将由申诉、抗诉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分别错编为“刑申”“刑抗”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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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价值。本文拟就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一、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途径我国民事诉讼法针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等规定了民事 、裁定,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二、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的弊端如前文所述,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有三类:人民法院、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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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局面。1、赋予法院再审程序的启动权削弱了裁判公信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 分权,必须坚决废除。2、限制检察院发动再审程序的范围。检察院发动再审程序应以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限。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也应以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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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这一制度主要是在前苏联的法律中被采用,乌克兰和俄罗斯最高法院分别在1924年和1925年确认了这一制度,认为在民事诉讼中由 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从程序法的规定来看,在刑事案件中,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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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不论如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裁定“不在判决中出现,也没有实质上确定力”的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不允许再审,即便如法国民诉法的规定,对管辖权 异议的裁定是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不仅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可接受,法院自己也不可主动提出再审,当然检察院也不得对此提出抗诉。审判机关和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二者在诉讼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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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到新《民事诉讼法》颁布的九年中,实践证明《试行》规定的基本制度是正确的,有关程序的规定,总体而言也是切实可行的。 只要提出抗诉,法院就应当提起再审程序,自然,检察院也是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检察院提起审查是基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检察监督权。对民事诉讼是否应当行使检察监督权是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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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首先,将法人作为证人的规定不够科学。《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所以应当修改现行规定,将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普通程序中。八、彻底更新再审制度,还终审裁判以本来面目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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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主体过于宽泛,使得私权受到公权的严重干预。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引起再审的主体有以下多个方面:①当事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 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现行再审制度与诉讼效益原则是相悖的。再审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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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是不符合我国民诉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的。根据我国现行民诉法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应当是事后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可以抗诉 再审,如美国;有些国家如日本、德国虽然允许提起,但对此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民事抗诉作为发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一种方式,我国现行民诉法都没有规定严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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