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影响巨大,各国在重整期间内对债权人特别是担保物权人的利益的保护都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我们认为,重整的原因包括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有明显的 关系人都具有约束力,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31在重整方式上,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方法。在重整期限内,重整企业可以采取改善经营、财产出让、企业兼并、资本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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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罗马法的原则侧重对所有权人的保护,日耳曼法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罗马法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即使受让人为善意,所有权 当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时,才适用善意取得。(四)客体物须为(以交付为物权的公示方法的)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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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法国民法理论将债权看成是取得物权的一种方法,这种态度反映到对待物权变动的问题上体现为以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为原则,即认为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的直接后果 概念最早诞生于德国,当初是专为克服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弊端而设立的。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在实践中虽然具有公认的保护交易安全的优点,但也出现了人为的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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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们应当从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出发,划分用益物权的种类,并进而确定其权利、义务和责任及其行使、保护。无论是国家,还是自然人、法人,在 法的理论和法律制度中没有确立物权的概念,未以物权法特有的调整方法和规则规范对物的支配关系。正如有的学者所正确指出的:“由于建国以来直至经济体制改革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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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成为物权的内容;再如,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经登记后也可成为物权的内容。第三、动产的法定公示方法为交付。即当事人达成债权合同以后,尚需践行 因此,就这一点来说,各国之间关于物权法的许多内容都是相通的。各国在相关领域的合作,例如海底开发、外空利用、濒危物种保护、公害防治等[96],为物权法内容的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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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始客观不能而违约时,依德民却只能获得“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对其未免不公。值得注意的是,自晚近以来,德国学界一致认为德国民法典第306条的规定 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载于孙宪忠著《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15]预告登记或许可以算作一种特殊的债权公示方法。[16]实则纵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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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例外,认为这三种情况也可以主张市民法上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由此而引发出一个千年的话题:罗马法中的占有究竟需要哪些构成要件?德国民法典的 存在数个占有完全有可能,且均受法律的保护。第二,占有为物权。由于权利的外在表象为占有,故对权利的认定上以占有为推定依据。在Gewere 源于日耳曼法的具体制度有|机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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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增的第285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到特别法的保护。关于物的规定仅于无特别规定的情形适用于动物。” 此外,该法第1332条原为:“由于轻微程度 ,动物法律人格在法律上并未获得认可,而且也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依然是一种道德论述。“反之,有关动物权的主张,则似乎有点不同。其要求人与动物的(物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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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根据是基于对权利外形的保护,即其建立在占有的“权利外形上”,对此外形的信赖值得法律保护,从而使物权人负起某种“外形责任”。 笔者认为,任何一项存在 信赖而依法进行交易时,不论是否实际存在于这种公示方法相应的合法权利,均应加以保护。通过这些既定的公示方法,可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观上比较方便地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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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而言,乃为获取不动产融资之手段,就典权人而言,其一为就他人不动产取得使用收益权之方法,因系物权之故,其机能固强于租赁权等债权,且因其用益范围,法律未加限制, 期间买回权消灭,出卖人不得行使买回权。由此可以看出,以买回代替典权中的回赎,不利于对典权人的保护。 典与当是我国民法史上两种不同的制度,但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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