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取得权利系从债权人继受而来,即债权人依第三人利益合同取得权利后,便拟制地让与给第三人;(4)直接取得说,该说又分为契约说、单独行为说和共同行为说 权利便受该条件的约束。第三人权利在性质上为合同债权,与普通合同债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在其遭受侵害时,便可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第三人还享有债权人撤销权、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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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要求当外国破产程序符合一定条件时,对其在中国的效力予以承认。结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国法院在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时,应着重考虑如下问题:(1) 外国有效,只有当债权人明示或默示地放弃了在别国起诉债务人以求充分偿付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无权在德国起诉〔36〕。完全不承认外国和解,客观上容易导致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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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 的债权人自治》,《民商法论丛》第二卷,郝海林,王仲兴。 《破产法理解使用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高言,刘璐。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徐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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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属债权,但因受所有权保留制度特性的影响,作为债权的期待权的效力已有所扩张,包容了原本归属于物权效力的部分效力。[2]6296.买受人期待权实益所有权说。 但具有物权的性质,在登记后就可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所以出卖人将标的物再次让与第三人时并不妨碍买受人于条件成就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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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人又优位于出卖人而处分该项标的物。所谓有因性,即指“债权行为的效力会左右物权行为的效力,则该物权行为系有因行为”。[7]因而当买卖合同被撤销或宣告 实践及上文的理论分析中来看,这一目的并未实现,这种理论“勉强地将较单纯之动产让与在法律上分解为相互完全独立之三个现象时,的确会变为学说对实际生活的凌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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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仅仅发生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联产承包合同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即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性质[1],尤其是 了极大的障碍。因为,一方面,如果在流转后由受让人承担过重的税费至让人将难以接受。同时,发包人也因为害怕流转后税费落空而有可能对流转进行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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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出于何种考虑。建议在本章中对双方代理及自己代理的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Ⅲ。独立营业及特定财产的处分第四十七条仅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建议改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或其债权之清偿期先于所转让的债权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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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问题。因为据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理论,债权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其时让与人已取得动产所有权,已非无处分权人。( 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述善意取得仅指动产善意取得[ii]但罗马法也并非完全忽视受让人的利益,它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基于此制度,善意受让人得主张时效取得[iii]刘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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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护手”原则为发端,现主要适用于动产,使之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给买受人以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 其次,根据物权行为区分原则和无因性原则,当事人之间债权行为的效力不能影响物权行为,那么第三人与当事人从事的法律行为就是一个新的法律行为。这是从理论上分析,在实际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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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民事程序法中;有的属于公法性质,有的属于私法性质;有的属于物权性质,有的属于债权性质,既不统一,也不完整。为整理并完善这些优先权制度,有必要在物权法 动产优先权人应为动产质权人的债权人,动产质权人是其债务人。让债权人先于债务人受偿,也是合理的。(二)优先权与抵押权竞合的效力1、一般优先权与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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