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元论及其弊端 证明标准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法制度,当负举证责任之当事人的证明使法官的心证程度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时,法官认定待证事实存在 度之研究---交通裁决实践诉讼程序中法院裁判证明度问题之检讨》《,中原财经法学》(台北)总第31期(2013)。 52[德]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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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类的实质性因素,以及公示方式与交易习惯、诉讼程序的实际运作、法律政治考量之类的外部因素进行。 此外,本文附带批评了徐涤宇、胡东海二位先生关于善意 是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另一方面,中国现行法上的举证责任,与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的证明责任或者举证责任概念并不完全相同。由于这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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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的突破。虽然《反垄断法》第50条对私人诉讼是否有前置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因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成功的可能性。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是反垄断诉讼中私人原告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诉讼的难易程度,而举证责任则直接关系到案件最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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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的平衡,阻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开展,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设置了的举证妨碍规则,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亦作了相应的规定,民事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法官适用 1、在行为主体上,各国一般规定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妨碍行为时,才构成证据法意义上的举证妨碍行为。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27条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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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之中。这种必要的举证责任也可理解为利用证据推进的责任。这是诉讼上证明的一般规律,刑事诉讼亦不例外。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控方和 证据分置于其左右之秤盘,并从而权衡何者具有较大之重量。李浩著:《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7页。? 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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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责任规范基础上不可能发生证明责任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在一个具体的诉讼过程中要使证明责任发生倒置,实际上是对制定法本身进行修改,这种修改意味着法官不是 判例中也似乎不太被使用。不过,作为立法论而言,证明责任转移则是较为有用的。[11]另外,德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倒置,也不是完全体现为法院的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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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的问题,依赖于普通诉讼程序显然不能满足需要,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示催告程序又只适用于票据权利,范围狭窄。若能借鉴德国立法,必将有利于取得时效 需要,时效取得物权人主张时效利益。 (三)取得时效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取得时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体现了立法者的利益倾向,对当事人更是关系重大。一般而言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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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证明责任和虚假证明责任,要回答的是历史上罗马法及古代德国法很有名的一个问题,即何方当事人应当对具体的要件事实举证。在民事诉讼开始阶段或者每一次证据 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点:其一,提出诉讼请求的负担责任;其二,就特定案件事实主张负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并借此使诉讼程序向前推进;其三,负担使事实审理者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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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认识的模糊性,导致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这一方面的无序和混乱。这种无序和混乱主要体现在证明责任的分配的任意性,也就必然伴随程序中的不平等。由于没有分配 ,台湾大学法律丛书编辑部,1984.[17]国内有学者认为法律要件说为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所创。(叶自强:《举证责任及其分配标准》载《民商法论丛》第7卷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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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却并不能因此而证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是以一审程序为中心的。实际上,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事实主张或证据等。至于再审程序 举证责任便无从谈起,因此,广义的举证责任有客观举证责任、和主观举证责任的区分。[8]邱星美:“民事举证期限问题研究”,《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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