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的问题,依赖于普通诉讼程序显然不能满足需要,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示催告程序又只适用于票据权利,范围狭窄。若能借鉴德国立法,必将有利于取得时效 需要,时效取得物权人主张时效利益。 (三)取得时效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取得时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体现了立法者的利益倾向,对当事人更是关系重大。一般而言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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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的情况下让事实自己说话,这时举证责任转向被告,如果被告无法证明无过失,则根据事实推定其有过失。过错推定方法在法国、德国等都得到了广泛应用,如在法国 方能从民事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获得赔偿,民事法院在行为是否违法上应受行政法院拘束,但无效行政行为除外,持相同见解的还有林纪东等学者。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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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之中。这种必要的举证责任也可理解为利用证据推进的责任。这是诉讼上证明的一般规律,刑事诉讼亦不例外。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控方和 之证据分置于其左右之秤盘,并从而权衡何者具有较大之重量。“”李浩著:《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7页。?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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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有利己之事实上主张。)中,而该草案在构造以及具体条文规定上几乎是对德国、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的照搬我国学者是直接沿用了日译的举证责任、立证责任、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概念尚未出现,在举证责任问题上,刑民两大诉讼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如有民国学者指出:关于证据之诉讼程序,称曰举证或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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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证明妨碍制度之现状 在我国, 证明妨碍也称证明妨害或举证妨碍, 指的民事诉讼中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 故意或过失地将证据灭失、隐匿或妨碍诉讼 ,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第2页。 3 [德]罗森贝克等着:《德国民事诉讼法》, 李大雪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第825页。 4 [ ...
//www.110.com/ziliao/article-82190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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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证明妨碍制度之现状 在我国, 证明妨碍也称证明妨害或举证妨碍, 指的民事诉讼中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 故意或过失地将证据灭失、隐匿或妨碍诉讼 ,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第2页。 3 [德]罗森贝克等着:《德国民事诉讼法》, 李大雪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第825页。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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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建议参照德国模式,即在判决中宣布其无效,同时明确该判决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以维护既有的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关于诉讼程序 在本轮行政诉讼法 了类似的观点:法国的举证责任是非常灵活的,没有一个僵化的条条框框加以限制。当然法院有调查的责任, 在最高行政法院近期的一个判例中,甚至明确了起诉人可以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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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程序法上书证类型中的引用文书、权利文书、利益文书、和记载双方法律关系的文书,[10]大致覆盖了德国模式的内容。此外,日本还创设了举证的一般性义务,规定 思路借鉴于王亚新教授对将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研究的实证素材的论证。(参见:王亚新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一)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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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已予规定的自认契约、举证时限契约、证据交换契约等证据契约,法院应当尽可能认定其效力。其二,民事诉讼并未直接赋予当事人程序上权限之规定, 制度发展空间。 【作者简介】 舒瑶芝,单位为浙江工商大学。 【注释】 [1]德国民事诉讼法学者萨赫瑟、谢特玛尔、舒曼等持此种观点。 [2]台湾有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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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也就随之消失。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中积极的举证活动避免承担不利益的诉讼后果,当事人积极履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其目的也正是为了避免承担结果意义 年版,第3945页。 [9]李浩著:《民事举证责任研究》,第16页。 [10]这里的当事人并非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而是指实质意义或实体意义上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466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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